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71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四川省泸州市人,在深圳市南山区卡顿美发店工作。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昭通市人,在深圳市无业,无业。
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3年8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3)1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陈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朱某同住在深圳市南山区后海第一统建楼某座某房宿舍,被告人唐某到该宿舍找陈某时,看到朱某新买的一部Iphone5手机,二被告人遂产生盗窃之意。2013年8月22日4时许,陈某按照事先约定故意将宿舍房门未锁,唐某遂推门进入该宿舍内,趁朱某熟睡之机,将其放置在宿舍桌面上的一部白色Iphone5手机盗走。同时,为避免陈某被怀疑,唐某亦按照事先商议将陈某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一同盗走。当天8时许,朱某发现手机被盗后立即报警。当日20时许,公安机关将唐某、陈某被抓获,随后分别在唐某工作和居住的地方缴获Iphone5手机及华为手机各一部。经鉴定,上述被盗Iphone5手机价值人民币4358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盗手机照片,到案情况说明,缴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证人卢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朱某、证人卢某对被告人唐某、陈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陈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以盗窃罪对其定罪处罚,并建议本院对陈某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唐某当庭认罪,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
被告人陈某当庭否认控罪,认为唐某曾与其商量过盗窃手机的事,但其没有同意。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并有以下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证据为证,足资认定:
1、物证:
被盗手机照片,经被告人唐某、陈某,被害人朱某签字确认。
2、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朱某于2013年8月22日报警称其在后海统建楼某座某号被盗手机一部。
(2)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在唐某处扣押白色苹果5手机一部及黑色华为直板华为手机一部。
(3)发还清单,证实被盗白色苹果5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朱某。
(4)到案情况说明,证实后海警务室于2013年8月22日将被告人唐某、陈某控制后将二人移交警方。
(5)缴获经过,民警在唐某工作的理发室工作台抽屉缴获被害人朱某被盗白色苹果5手机一部,在唐某居住的宿舍的床铺上面缴获了另外一部白色的华为牌手机。
(6)被告人唐某指认窝藏赃物现场的图片,证实唐某将赃物苹果5手机藏在其工作处的柜子里,华为手机藏在其宿舍床上的衣服袋子里。
(7)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证实被告人陈某、唐某的身份。
3、证人卢某(粤海派出所巡防员)证言:证实接被害人朱某报警后抓获被告人唐某、陈某的经过,所述内容与起诉意见书基本一致。
4、被害人朱某陈述:其和陈某住后海统建楼某座某房,是老板租给他们住的。8月22日早上8点钟其起来的时候,发现其苹果5手机被盗,而门没有锁。其要报警,陈某说让其看着办,其见陈某没有手机被盗着急的感觉,就对他很怀疑。到了下午,其拨打陈某的手机,发现手机没有关机也没有人接听,其就直接到店里面找到了陈某,看到陈某手上拿了一个白色手机,就马上过去问他的卡是在哪里补的,他没反应过来就含含糊糊回答说是在东滨路的中国移动补的,其去那个服务厅问了下服务人员说没有这个卡的补卡记录,其跟民警反映了这个情况,民警将陈某带回警务室,陈某的手机卡一打开明显就是旧的,民警就问他有无补卡的发票,他说现住就去拿发票,其就跟在他的后面,发现他去了南油新一佳旁边的卡顿理发店门口与他朋友唐某见面了,他们聊了十几分钟准备走的时候其就过去把他们拦了下来,在其的追问下,唐某承认拿了其的手机还有陈某的手机,然后他把自己的手机给了小陈用。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唐某,其和陈某商量去偷走他宿舍同事的那台苹果5手机,其让陈某不要把宿舍门反锁,陈某说好,他还说放手机的桌下第二个抽屉有720元钱,他叫其把那720元也偷了分给他400元,其同意了。其送陈某回宿舍后,走时顺手把他宿舍的门虚掩,接着就回自己宿舍了。大概过了十五分钟后其再次去陈某宿舍,大门果然没有反锁,一推门就开了,打开门后其进去将桌面上正在充电的一台华为手机和一台苹果5手机放到自己的裤袋里,接着其打开桌下的第二个抽屉,其伸手摸了一下没有摸到钱就走了。到了白天13时左右陈某说苹果手机的机主报警了。到了15时左右陈某来店找其,他要他自己的手机卡,其就将其的手机和他的手机卡拿给他先用着。到了20时左右,陈某来店找其称他的手机卡和其的手机都在警务室,警察要他拿出补电话卡的单据,其说没有单据,他叫其出去躲几天,其没去,过几分钟警察就过来抓住他们了,接着警察到其工作的柜子里找出了苹果5手机,到其宿舍床上的衣服袋子里找到了华为手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