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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23号(2)
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1日起执行至2014年4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冰
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
人民陪审员  李三凤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邢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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