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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535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535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小学文化。因涉嫌持有假币于2013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O14)2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持有假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依法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竞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黄某购买120张面额为50元的假币,并以赌博的形式套用出去以换取真钞。2013年10月15日22时20分许,公安机关在宝安区西乡街道径贝社区XX宾馆808房查处数人赌博,并在现场进行检查时从被告人身上查获101张面额为50元的假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4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  海  涛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剑敏(兼)
书记员 詹  舒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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