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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585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585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初中文化。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13年12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4)2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蒋敬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自2013年11月27日起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依缘休闲会所做部长,负责接待客人并向客人介绍卖淫等服务项目。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邓某介绍会所内两名女技师与前来会所的客人发生性关系。随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邓某等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恩 建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勇(兼)
书记员 詹   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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