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90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90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广东省梅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11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及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4)2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连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7日上午,温祝君(已判决)与肖礼坤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三合华侨新村“污水支管网一期工程”工地争夺一节挖出的钢筋发生纠纷。被其他工友劝开后,温祝君回到宿舍对古东峰(已判决)说被人打了,让古东峰帮助打架。古东峰又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彭某等人。被告人彭某跟着温祝君、古东峰等人来到新二村105栋2楼项目部办公室。被害人杨某甲持双方调解,但未果。温祝君、古东峰便带人冲进办公室,温祝君持凳子砸向肖礼坤时被廖某潘拦住,被告人彭某则持一把折叠椅砸向肖礼坤,因杨某乙与肖礼坤站在一起,致使椅子砸中杨某乙,致杨某乙右尺骨骨折。被告人彭某等人见状便逃离现场。公安人员接报赶到现场将温祝君、古东峰抓获归案。2013年11月16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天河区建设大厦鑫安酒店231房将被告人彭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乙所受损伤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杨某乙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彭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彭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
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 盼 盼
书 记 员 蔡映(兼)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