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150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俊秀,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俏丹,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3)3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宇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陈俏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0日晚,被告人陈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爱群路安和兴工厂后门路段,将被害人熊某按倒在地,搜查被害人裤袋,企图劫取财物,被害人挣脱跑开并大声呼救,陈某追赶意图继续实施抢劫,后被治安巡逻队员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
被告人陈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某属酒后行为,并非早有预谋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小;(2)被告人属于抢劫未遂;(3)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认罪态度好,是初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陈某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0日晚,被告人陈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爱群路安和兴工厂后门路段,将被害人熊某按倒在地,搜查被害人裤袋,企图劫取财物,被害人挣脱跑开并大声呼救,陈某追赶意图继续实施抢劫,后被治安巡逻队员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2)被害人熊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林某、刘某等人的证言;(4)书证、物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在着手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醉酒后实施犯罪行为,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奚 少 君
人民陪审员 林 长 福
人民陪审员 麦 兆 安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 员代 盼 盼
书 记 员 张里奕(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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