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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光刑初字第519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宝法光刑初字第519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江西省吉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3年5月25日被羁押,同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颜某,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江西省吉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3年5月25日被羁押,同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3)2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肖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颜某为了非法获利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高正花园商业楼1栋301的鑫伯爵游艺动漫城办公室旁边设立了一间暗室,暗室内摆放了水果连体机一台、捕鱼机三台和排山倒海机一台用于提供给客人进行赌博活动,客人以每1元人民币购买100分的形式从被告人肖某处获取赌博分数然后在赌博机上进行赌博,赌博完之后再以每100分赌博分数换取1元人民币的形式从被告人肖某处退换现金。2013年5月25日23时10分,公安机关发现鑫伯爵游艺动漫城有摆设赌博机,当场查获水果连体机一台、捕鱼机三台和排山倒海机一台,并将该动漫城的经营者被告人肖某、颜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颜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肖某、颜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颜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颜某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13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缴获的赌博机五台(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买  晓  荣
书 记 员 梁惠红(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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