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630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630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曾因犯行贿罪于2009年5月12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敲诈勒索于2013年3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荣凯,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3)2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以深宝检公二刑追诉(2013)6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重婚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10月11日、2013年10月21日、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及其辩护人吴荣凯、被害人邹某委托代理人时琛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2年6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甲指使其工人吴某甲带领20余人来到深圳市XX村XX工业园旁停车场工地,将被害人邹某雇请的工人周某甲围住,扣留挖掘机不让其离开。后邹某与郑某甲先后到场,郑某甲称其种植在该处的树木被挖掘机压死,要邹某赔偿人民币十万元,否则就将挖掘机拖走。邹某被迫找朋友凑到人民币五万元交给郑某甲,郑某甲称钱还不够,强行将邹某身份证扣押,让邹某次日送剩余的五万元到其办公室。次日,邹某到郑某甲办公室讨要身份证,郑某甲因外出出差交代吴某甲与其交涉,吴某甲按郑某甲的要求称再交人民币五万元才可归还身份证,遭到邹某拒绝后,吴某甲又降至人民币三万元。后邹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向相关部门核查,案发地点在1995年已征为国有用地,属民生工程的隆昌路建设路段,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无权在该处搭建、种植,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历年来也多次对该路段的乱搭建、非法种植等违法行为进行清理。因该处涉及武警边防总队第七支队二线关缓冲区,2006年政府已对该路段进行征收,并对相关单位的青苗进行了补偿。
二、被告人郑某甲与郭某于2000年10月19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在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又与刘某以夫妻名义同居于深圳市XX区XX村X栋XX,并育有子女。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郑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又与他人构成事实婚姻,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和重婚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甲否认敲诈勒索罪。辩称:1、自己没有指使20多个工人到停车场的工地,有几个工人是本来就在那里的;2、不是自己让邹某要10万元,是吴某甲跟邹某协商树苗赔偿款后邹某同意支付10万元;3、自己没有扣押邹某的身份证,没有敲诈邹某的钱。
其辩护人吴荣凯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郑某甲收取邹某五万元的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依法应认定郑某甲无罪。理由如下:1、本案系因被害方开挖掘机压坏被告人的树苗,被告方跟毁坏树苗者协商赔偿事宜,不存在郑某甲指使、带领20余人扣押被害方挖掘机不让其离开的情形;2、赔偿十万元是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被告方没有强行扣押被害人的身份证,让其次日送剩余的五万元到被告人办公室的情形;3、本案已经西丽派出所以民事纠纷调解结案,不应再启动刑事程序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甲承认重婚罪。其辩护人吴荣凯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郑某甲的重婚情节较轻,被害人郭某没有提出自诉,且表示不追究郑某甲的刑事责任,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6月10日,被害人邹某因承接深圳市XX村XX工业园旁停车场修建工程,雇请工人周某甲开挖掘机至现场施工。2012年6月11日15时许,周某甲开挖掘机经过XX工业园旁一小路(宽约2米,长约100米)时,将路旁部分小树压倒,当晚18时许,被告人郑某甲指使其工人吴某甲带领几个工人来到停车场工地,将周某甲围住,扣留挖掘机不让其离开。随后,被害人邹某与被告人郑某甲先后到场,郑某甲称其种植在该处的树木被挖掘机压死,要邹某赔偿人民币十万元,否则就将挖掘机拖走,被害人邹某被迫找朋友凑到人民币五万元交给郑某甲,郑某甲称钱还不够,将邹某身份证扣押,让邹某次日送剩余的五万元到其办公室。2012年6月12日,被害人邹某到西丽留仙洞康实业有限公司找被告人郑某甲讨要身份证,郑某甲因外出出差交代吴某甲与其交涉,吴某甲按被告人郑某甲的要求称再交齐人民币五万元才可归还身份证,遭到邹某拒绝后,吴某甲又降至人民币三万元。后邹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3月2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郑某甲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住处将其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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