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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630号(3)
一、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明显:被告人郑某甲即使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其对土地上的荔枝树及树苗具有所有权及收益权,退一步讲,即使郑某甲对其荔枝树及树苗具有所有权及收益权与破坏者赔偿产生争议,亦属于民事调整的范畴。被害人邹某毁坏其果树,郑某甲要求被害人赔偿是建立在民事纠纷基础上的,不宜认定被告人郑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作犯罪处理。本案应当属于民事权益之间
的纠纷,不应以刑事责任追究被告人郑某甲的责任。郑某甲是因邹某挖坏了其树苗而与被害人邹某对赔偿数额进行协商,二人之间属于民事权益之间的纠纷,而非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二、侦查机关未及时对被告人郑某甲荔枝树苗的损失进行登记核实,对其树苗的价值没有进行评估,到底荔枝树苗损失价值多少已无从核实。根据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可被告人郑某甲供述的损失。
三、被告人郑某甲留下被害人邹某的身份证不足以构成敲诈勒索要挟的手段。
基于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敲诈勒索罪的理由不充分,被告人郑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郑某甲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吴荣凯关于郑某甲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甲犯重婚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阮  志  明
人民陪审员 何  秋  菊
人民陪审员 刘  启  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友媚(兼)
书 记 员 周  治  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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