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盐法刑初字第24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盐法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刑诉(201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晓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8月20日2时4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粤B牌小车途经盐坝高速公路溪涌检查站进入深圳市盐田区时,被深圳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盐田大队执勤民警拦停盘查。民警分别从该车副驾驶座上一红玫王香烟盒内查获疑似毒品一小包(重2.56克),从该车后排座中间扶手托槽内一外包装为“铁观音”茶叶袋内查获用一张写有“福田,小玉”的白纸包裹着的疑似毒品一小包(重9.93克),从余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侧夹层处一白色塑料筒内查获疑似毒品一小包(重1.71克);并从该车车尾箱查获吸毒工具一套。经现场尿液检验,余某某的尿检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经鉴定,上述涉案疑似毒品共重14.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余某某否认控罪,认为从其驾驶车辆的副驾驶座烟盒内、后排座中间扶手托槽内查获的毒品不是其本人的,其也不知情。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0日2时4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小车途经盐坝高速公路溪涌检查站进入深圳市盐田区时,被深圳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盐田大队执勤民警拦停盘查。民警分别从该车副驾驶座上一红玫王香烟盒内查获疑似毒品一小包(重2.56克),从该车后排座中间扶手托槽内一外包装为“铁观音”茶叶袋内查获用一张写有“福田,小玉”的白纸包裹着的疑似毒品一小包(重9.93克),从余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侧夹层处一白色塑料筒内查获疑似毒品一小包(重1.71克);并从该车车尾箱查获吸毒工具一套。经现场尿液检验,余某某的尿检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经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余某某驾驶的车辆副驾驶座、后排座中间扶手托槽内以及余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的涉案疑似毒品共重14.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由深圳市公安局梅沙派出所出具,证明2013年8月20日2时40分,巡警大队民警在盐田区小梅沙溪涌检查站治安卡点盘查一辆粤B牌银色小车时,分别从车上副驾驶座、后排座及余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三小包疑似毒品。驾驶员余某某现场尿检结果呈阳性,后巡警大队民警将余某某及其车辆移送到该所作进一步调查。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遂于2013年9月1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由深圳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盐田大队出具,证明2013年8月20日2时40分被告人余某某驾驶小车在盐田区溪涌治安卡点被查车时抓获,民警从其随身携带背包及车上查获疑似毒品三包,共计约15克,余某某当场尿检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后该队民警将其及其驾驶的车辆带回大队作进一步调查,并请深圳市公安局梅沙派出所民警将余某某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3.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
证明被告人余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其属吸毒人员。
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明从被告人余某某处扣押疑似冰毒三包(约13克)、吸毒工具一套,被依法收缴并被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5、现场检测报告书
证明2013年8月20日余某某现场尿检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6、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明余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因吸毒行为处以拘留十三日,并处以收缴余某某疑似冰毒三小包、吸管一套。
7、疑似毒品收条
证明涉案查获的疑似毒品于2013年8月21日移交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8、补充说明
由深圳市公安局梅沙派出所于2013年11月30日出具,证明:(1)余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凌晨驾车在溪涌检查站被盐田公安分局巡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在其驾驶的汽车上搜出三包疑似毒品(一包在副驾驶座位上提取,一包在余某某的男士斜挎包内提取,一包是从后排座的中间凹槽内提取),后通知该所值班民警谢某某、庄某某出警将余某某及其驾驶的汽车带回梅沙派出所,并于8月20日白天在梅沙派出所内补拍现场。(2)该所办案民警查找当时采集嫌疑人余某某电话卡信息记录,并没有找到其所说的一个叫阿明的姓林的朋友。该所办案民警联系余某某提供的小玉的电话,该电话提示称已停机,后该所办案民警前往福田寻找,暂未找到余某某所说的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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