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中法刑二终字第26号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汕中法刑二终字第26号
原公诉机关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1982年4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谢某某,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被告人谢某某因赌债问题与被害人谢某甲发生纠纷。2011年8月10日晚8时多,被告人谢某某纠集同案人“老鸟”等人(身份不明,均在逃)窜至被害人谢某甲父亲谢某乙位于汕头市外砂镇迎宾西路的有兴毛衫厂讨要赌债未果,遂恐吓、辱骂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并欲将被害人谢某甲强行带走,后因被害人谢某乙报警而逃离现场。2012年3月23日凌晨1时多,被告人谢某某又窜至有兴毛衫厂门口,用啤酒瓶扔砸厂门后逃离现场。同年4月12日凌晨0时多,被告人谢某某再次窜至有兴毛衫厂门口,用啤酒瓶扔砸厂门,并致被害人谢某丙停放于该厂门口的黑色丰田牌凯美瑞小汽车的挡风玻璃破碎(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3075元),后逃离现场。
2013年2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报警,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机场派出所民警带回审查后归案。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
1.被害人谢某甲的陈述及辨认。证明:谢某甲因赌博欠谢某某人民币70多万元,先还了14000元,后谢某某要求谢某甲签了两份借款合同合计人民币736000元。2011年8月10日晚8时多,谢某某带了十来个男子开了2辆小汽车到有兴毛织厂向谢某甲讨要上述赌债未果,至次日凌晨4时左右,谢某某说既然没拿到钱就“抱人”(强行带走),谢某某等人就将谢某甲“抱”上他们的面包车,其中有人还用棒球棍击打谢某甲。谢某甲的父亲谢某乙阻拦并报警,谢某某等人看到谢某乙报警就放了谢某甲并离开,同时有人威胁说以后再碰见就要再殴打谢某甲。2012年3月23日凌晨1时多,谢某某抱1箱啤酒瓶到有兴毛织厂门口,用啤酒瓶砸厂门。同年4月11日晚,谢某乙的朋友将其小汽车停放在有兴毛织厂门口,小车挡风玻璃被人砸破,经查看监控录像,是谢某某和另2名男子用啤酒瓶砸的。谢某甲对谢某某进行了指认。
2.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及辨认。证明:谢某乙是谢某甲的父亲。谢某乙听谢某甲说谢某某设局诱骗谢某甲赌博,并强迫谢某甲写欠条。2011年8月10日晚上8时多,谢某某带了十来人到谢某乙开设的有兴毛织厂找谢某甲讨要赌债。因讨不到钱,至次日凌晨3时多,这些人将谢某甲抓到1辆面包车上要将谢某甲带走,其中一人还拿棒球棍打谢某甲的腹部和手,还有一些人在摔啤酒瓶。谢某乙就报警,这些人就把谢某甲从车上推下后逃走,走时还说以后遇到还要打谢某甲。2012年3月23日凌晨1时多,谢某某乘坐1辆摩托车携带一箱空啤酒瓶到有兴毛织厂,用酒瓶朝厂门乱扔乱砸(监控里可以看清谢某某),因损失不大就没有报警。同年4月12日凌晨0时40分左右,谢某乙和朋友谢某丙回到有兴毛织厂,看到谢某丙停放于厂门口的黑色凯美瑞小汽车前后挡风玻璃被人用酒瓶砸烂,厂门口都是玻璃碎片。后经查看监控录像,有三个人驾驶2辆摩托车到厂门口,其中谢某某拿啤酒瓶砸厂门和小汽车。谢某乙指认谢某某就是多次到工厂闹事,并用啤酒瓶打砸厂门,其中一次还将谢某丙停放在厂门口的小汽车砸坏的人。
3.被害人谢某丙的陈述。证明:2012年4月11日20时左右,谢某丙将其车牌号为粤DY1540的丰田牌小汽车停放在有兴毛衣厂门口,至次日0时20分左右发现小汽车的挡风玻璃被人砸破,车后面有啤酒瓶的玻璃碎片。
二、证人证言及辨认。
1.证人谢某丁的证言。证明:谢某丁经常到谢某某家门口与谢某某的弟弟谢锐鑫喝茶聊天。2011年7月份左右连续两个晚上,谢某甲到谢某某家与谢某某打扑克赌钱,后来听说谢某甲输了好多钱,大概几十万元。谢某某平时没什么事做,收入情况不清楚。
2.证人谢某戊的证言及辨认。证明:2011年8月10日晚上11时多,谢某戊到有兴毛衫厂里坐,当时还有5名年轻人在那里,谢某乙说这5人中有一个叫谢某某,他们是来讨要谢某甲赌博欠谢某某的钱,谢某戊大约坐了二十分钟左右就离开了。谢某戊对谢某某进行了辨认。
三、相关书证。
1.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公安机关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光盘的情况。
3.借款合同。证明:谢某甲写给谢某某的借款合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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