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中法刑二终字第10号(3)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证明:我原任金山公司会计兼记帐员,现任拍卖行出纳员。2001年2月27日,拍卖行借款给金山公司人民币16.55万元用于付还该司在汕头商业银行的贷款,并由金山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6.55万元的收款收据给拍卖行,当时这笔借款是从拍卖行的“小金库”支付的,不用在拍卖行的法定会计帐上登帐。我曾经保管过拍卖行“小金库”的凭证,最后全部移交会计柯某某,后来我听柯某某说方某某有从她保管的“小金库”凭证里抽走过凭证。2000年11月16日,金山公司出具借款报告向拍卖行申请借款人民币30万元,时任拍卖行经理翁某某审批同意先借给金山公司付还广东发展银行的贷款利息。后来金山公司向拍卖行提出增加借款的要求,所以在2000年12月份,拍卖行分两次借给金山公司两笔款项共计人民币60万元(该款包括之前申请的人民币30万元),当时金山公司有出具该笔借款的收款收据。2009年,汕头市金平区财政局分三次将三笔代征税款的奖励转入拍卖行的账户,后来方某某授意我将上述代征税款奖励金存入以我的名义开设的活期帐户内,并多次让我将其活期帐户内的款项提现给他,每次方某某都有给我借款单,这些借款单金额共计人民币16.55万元。2009年11月,方某某将其保管的由金山公司开具金额为人民币16.55万元的收款收据给我用来冲抵上述方某某提供的借款单,并授意我移交这张凭证给会计做帐,用以增加金山公司的借款,从中借用拍卖行的公款人民币16.55万元。2010年1月至3月之间,方某某分8、9次凭借款凭证到我这里支取款项共计人民币30万元,每次方某某来取款都是用没写日期由朱某某审批的借款凭单在我这里借款,隔一段时间,方某某再用由翁某某审批的现金支出凭单来向我冲抵其以前的个人借款,上述凭单方某某都是重复使用过的。2010年3月份,方某某就用金山公司上述“申请借款报告”到我这里冲抵了他之前的借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因为在2000年12月份,拍卖行分2次借给金山公司两笔款项共计人民币60万元均有金山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登帐,所以方某某用该“申请借款报告”虚增了金山公司的债务,从而侵吞拍卖行的公款人民币30万元。我对上述相关记帐凭证进行了辨别确认。
3、证人柯某某的证言及辨认。证明:我自1994年8月开始在拍卖行任会计员,拍卖行“小金库”的凭证一开始是由黄某某保管的,最后全部移交给我,但是偶尔方某某会以检查的名义取走这些凭证。2009年12月初,黄某某将金山公司开具的金额为人民币16.55万元的收款收据移交给我记帐,我在方某某的授意下,将该收款收据入帐挂在拍卖行其他往来款的科目,以增加金山公司的借款。方某某利用拍卖行2001年以帐外资金借款的收款收据在2009年登入法定会计帐的做法,实际上是侵吞汕头市金平区财政局回拨给拍卖行的代征税手续费,也是侵吞拍卖行公款共计人民币16.55万元的行为。2010年3月,方某某用“申请借款报告”在黄某某处冲抵其本人在2010年前发生的个人借款人民币30万元,之后方某某又授意我用该“申请借款报告”在拍卖行的法定会计帐上增加金山公司的借款。方某某利用没有在拍卖行会计帐登帐的“申请借款报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但是在2000年12月份,拍卖行分2次借给金山公司两笔款项共计人民币60万元均有金山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来登帐,所以实际上方某某用该“申请借款报告”虚增了金山公司的债务,从中借用了拍卖行的公款人民币30万元。身为会计,我认识到方某某以上行为是违反财务规定的,一开始我也有向方某某提出异议,每次方某某都是以拍卖行领导同意而要求我这样做,所以我只能按方某某的要求去处理登帐。我对上述相关记帐凭证进行了辨别确认。
4、证人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证明:2001年时任拍卖行财务科科长的方某某跟我提议拍卖行在商行的“小金库”帐户因商行没办法提现金,金山公司要向拍卖行借款,是否可从商行的帐户中划出人民币16.55万元给金山公司归还商行贷款。我同意后,由方某某去办理,所以当时有借给金山公司人民币16.55万元,但这笔款项是拍卖行帐外资金借出的,不可能在拍卖行帐务中进行正常处理。方某某将此笔借款的凭证做如何处理我就不清楚,且至于此笔借款凭证在拍卖行2009年11月30日的记帐凭证中出现入帐,此时我已卸任拍卖行总经理,无权审批该笔款项入帐,而现任总经理朱某某是否审批同意入帐我也不清楚。2000年11月16日,金山公司总经理朱某某以金山公司名义呈请《关于申请借款的报告》向拍卖行借款人民币30万元,我在该份报告上审批同意先借给金山公司支付广东发展银行利息。但是拍卖行记帐凭证对该份报告的入帐时间是2010年3月31日,此时我已经卸任拍卖行总经理,不存在审批款项的权力,所以此份记帐凭证不是我审批入帐的,至于现任拍卖行总经理是否同意入帐我就不清楚了。我认为这种利用多年前的单据到现在作帐务处理,特别是利用帐外“小金库”资金借给下属公司的单证,不经领导同意,擅自转入帐内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我对上述相关记帐凭证进行了辨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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