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中法刑二终字第6号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汕中法刑二终字第6号
原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于汕头市,汉族,中共党员,文化程度本科,原系汕头市潮南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户籍地及住所均在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钟学庆,广东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汕南法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郑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认定:
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汕头市潮南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于2004年至2009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有关国土手续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和支持,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4.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4年至2006年期间,潮南区峡山街道上东浦村集体代该村有关企业向国土部门申办潮南区2004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项目。2004年上半年,因该村申办的农转用项目在汕头市国土资源局审批过程受阻,该村党支部书记庄某甲和村干部庄某乙(又名庄某升)遂到被告人郑某某的办公室中,请求其帮助向汕头市国土资源局解释相关问题及宴请有关人员,并拿人民币2万元给被告人郑某某作为费用。同年11月的一天,为感谢被告人郑某某对项目申报的帮助和支持,庄某甲和庄某乙在被告人郑某某的办公室中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2004年、2005年和2006年春节前,庄某甲和庄某乙在被告人郑某某的办公室中分别送给其人民币4000元、8000元、8000元。
综上,庄某甲和庄某乙先后5次送给被告人郑某某款项共计人民币5万元,其中2万元系作为委托被告人郑某某前往汕头市国土资源局协调有关问题的费用,3万元系贿赂款。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汕头市潮南区国土资源局文件。内容为汕头市、潮南区国土部门对上东浦村有关企业申办农用地转建设用地项目的批复情况。
2、证人庄某甲的证言。由于我村企业的发展,许多企业主向村干部要求解决用地,由于大部分企业用地的面积比较小,因此部分企业提出由村集体代办有关用地手续。2003年底或2004年初,我召开村两委会议,决定由村集体代村企业申报用地手续,并落实村干部向每家企业收取人民币2万元作为办证费用。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叫庄某升准备了1个装有人民币4000元的信封后,一起到汕头市潮南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郑某某的办公室中,我请郑某某对我村的企业用地在申报过程给予关照帮忙,庄某升将装有人民币的信封放在郑某某的办公桌后我们便离开。同年6月,我村得知群众举报我村存在违法用地,汕头市国土资源局准备冻结我村上报的审批手续,并要求将我村企业用地申报项目全部撤回的情况后,我叫庄某升准备1个装有人民币2万元的信封,一起来到郑某某的办公室中,我请郑某某代为向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有关部门解释这件事,庄某升将装有人民币的信封放在郑某某的办公桌后我们便离开。同年11月,因我村的企业用地部分已经批下来,为了表示感谢郑某某,我叫庄某升准备人民币1万元后一起来到郑某某的办公室中,我对郑某某说感谢他对我村企业用地申办工作的支持,庄某升将装有人民币的信封放在郑某某的办公桌上后我们便离开。2005年春节前,我叫庄某升准备人民币8000元后一起来到郑某某的办公室中,我要求郑某某抓紧办理我们企业用地申报手续,庄某升将装有人民币的信封放在郑某某的茶几下面后我们便离开。2006年春节前,我叫庄某升准备人民币8000元后一起来到郑某某的办公室中,我对郑某某说感谢他对我村企业用地申报手续的帮助和支持,庄某升将装有人民币的信封放在茶几下面我们便离开。
3、证人庄某乙(又名庄某升)的证言与庄某甲的证言相印证。
4、庄某丙等26名证人的证言。证实:2003年底或2004年初,上东浦村召开村两委会议,决定由村集体代企业申报用地手续,并落实村干部向每家企业收取人民币2万元作为办证费用。
5、被告人郑某某在原审当庭对指控的该宗事实作了供认。
(二)2008年,汕头市凯光制衣实业有限公司老板陈某某在办理该公司项目用地调整使用过程中,为要求被告人郑某某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于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被告人郑某某的办公室中送给其人民币2000元。2008年6月的一天,陈某某在被告人郑某某的办公室中再次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汕头市潮南区国土资源局会议记录、文件。内容为该局对雅达信制衣厂的13.76亩项目用地指标调整给汕头市凯光制衣实业有限公司研究和批复的情况。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