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中法刑二终字第6号(2)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008年初,峡山街道洋汾陈村委会决定将雅达信制衣厂的13.76亩项目用地指标调整给我经营的汕头市凯光制衣实业有限公司。我按正常申报程序办理企业用地调整手续,因公司急需用地,我到郑某某的办公室中,要求其抓紧办理相关手续,然后拿了1个装有人民币2000元的信封放在其办公桌后离开。同年5月或6月的一天,我再次到郑某某办公室要求其尽快办理手续,郑某某表示要在近期解决我公司的用地调整项目,我为感谢他的帮忙和支持,拿了1个装有人民币1万元的信封放在其办公桌后离开。
3、被告人郑某某当庭对指控的该宗事实作了供认。
(三)2008年底,潮南区两英镇墙新居委向国土部门申办商贸市场用地项目。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为要求被告人郑某某在报批过程给予支持和关照,该居委党支部副书记黄某某在被告人郑某某的办公室中送给其人民币4000元。2009年底的一天,因该项目在省相关部门审批过程受阻,黄某某遂到被告人郑某某的办公室中,请求其前往省相关部门联系协调相关问题,并拿人民币2万元给被告人郑某某作为费用。
综上,黄某某先后2次送给被告人郑某某款项共计人民币24000元,其中2万元系作为委托被告人郑某某前往省相关部门协调有关问题的费用,4000元系贿赂款。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汕头市潮南区国土资源局会议记录。内容为该局对两英镇墙新居委商贸市场用地项目的研究情况。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我居委于2008年底向国土部门申办商贸市场用地项目。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郑某某的办公室中,要求其对我居委商贸市场用地的报批工作给予支持和关照,并拿了1个装有人民币4000元的信封放在其办公桌后离开。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因我居委上报的商贸市场用地手续在省级部门受阻,我将装有人民币2万元的信封中拿到郑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作为其到省联系协调用地手续的费用。
3、被告人郑某某当庭对指控的该宗事实作了供认。
(四)2006年至2008年期间,潮南区峡山街道办事处将峡山敬老院旧址闲置空地出租给汕头市星林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工业用地,并向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和汕头市潮南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改变规划功能和土地用途。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被告人郑某某的支持和帮助,汕头市星林实业有限公司老板叶某某在被告人郑某某的办公室中送给其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郑某某在被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并退清了赃款。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汕头市潮南区国土资源局会议记录、文件。内容为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汕头市潮南区国土资源局对峡山敬老院旧址闲置空地项目改变规划功能和土地用途的研究、批复情况。
2、中共汕头市潮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案件通知书、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说明。内容为2012年9月6日,中共汕头市潮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将郑某某涉嫌受贿案移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查处;同月11日,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受贿罪对郑某某立案侦查的情况。
3、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内容为案发前被告人郑某某退清赃款。
4、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文光派出所户籍证明、汕头市潮南区国土资源局证实材料。证明被告人郑某某的身份基本情况。
5、证人叶某某的证言。2006年10月,我经营的汕头市星林实业有限公司与峡山街道签订租赁峡山敬老院旧址闲置空地的合同,作为建设用地。随后,我找郑某某咨询该地块是否可以办理房产证,郑某某查找有关国土规定后告诉我峡山敬老院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出租,必须申请由划拨国有土地改为出让土地并改变土地用途。2007年下半年,峡山街道向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和汕头市潮南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改变峡山敬老院旧址闲置空地的土地用途和由划拨国有土地改为出让土地。同年底,郑某某告诉我该地块的手续已经办好。为感谢郑某某的支持和帮助,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郑某某的办公室中送给其人民币2000元。
6、被告人郑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我在办理峡山敬老院旧址闲置空地改变土地用途和由划拨国有土地改为出让土地有关手续过程中,为叶某某提供帮助和支持。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叶某某送给我人民币2000元作为春节慰问。
关于被告人郑某某辩解收到叶某某的人民币10万元系其向叶某某的借款而不是受贿款的辩解。原审经查,在原审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提出上述辩解,而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叶某某在2012年9月29日向侦查机关所作的证言,证明2007年10月,其在向被告人郑某某咨询办理租赁峡山街道敬老院国土手续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向其提出借取人民币10万元用于孩子结婚购买及装修房子费用,该证言一定程度上印证被告人郑某某当庭提出的辩解。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原审法院发函要求公诉机关对叶某某拿给被告人郑某某的人民币10万元是借款还是行贿款作进一步核实。公诉机关经询问证人叶某某后提交了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该证言证实其拿给被告人郑某某的10万元确系借款。被告人郑某某提出的辩解与证人叶某某的证言相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收取上述人民币10万元系受贿的证据存疑,原审对该部分数额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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