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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中法刑二终字第8号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汕中法刑二终字第8号


原公诉机关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02年11月11日被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3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收购赃物于2005年11月24日被汕头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于2013年5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郑某某,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认定:
2013年5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在汕头市金平区金凤路中段的“庆升港式住宿”的出租屋801房藏匿“冰毒”。同月13日18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该出租屋楼下查获被告人郑某某,并于该801房内查获白色晶体7小包、红色药片3粒、电子秤1台。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缴获的白色晶体7小包共21.98克、红色药片3粒共0.3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勘查现场的平面示意图、现场及缴获毒品及电子秤的拍照、扣押物品清单;司法鉴定部门理化检验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汕头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汕中法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汕头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及说明材料;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被告人郑某某有前科劣迹,应予酌定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上诉人郑某某上诉提出:其有自首情节,但原审法院没有认定导致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改判,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郑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金凤路中段的“庆升港式住宿”出租屋801房藏匿“冰毒”(白色晶体7小包共21.98克、红色药片3粒共0.3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犯罪事实清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辨认
我于2013年5月6日用我女朋友张某某的身份证在汕头市金平区金凤路中段的“庆升港式住宿”出租屋登记租用了801房间,并在这里居住。2013年5月8日晚上,我的朋友杨某某来找我,说他和人打架出事了,并把一个银色眼镜袋放在我租住的房间里,他说先放在我这里保管,我打开眼镜袋看见里面用塑料封口袋装着冰毒大概20克。
郑某某对其租住的“庆升港式住宿”801房的照片,和其被现场缴获的毒品,及其用张某某名义租住“庆升港式住宿”801房的租赁合同进行辨认并予以确认。
(二)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我和郑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郑某某经常开房吸食毒品,但因为他有前科,不敢用他的身份证登记住宿,所以他就用我的身份证在“庆升港式住宿”登记了801房,并在此居住。
证人张某某对原审被告人郑某某、“庆升港式住宿”801房的照片、“庆升港式住宿”801房的租赁合同进行辨认并予以确认。
(三)书证
1、公安机关勘查现场的平面示意图、现场及缴获毒品及电子秤的拍照。证明涉案地点“庆升港式住宿”801房藏有毒品。
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涉案地点“庆升港式住宿”801房查获毒品的数量。
3、“庆升港式住宿”801房的租赁合同。证明涉案藏毒地点是由上诉人郑某某以其女朋友的名义租用。
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上诉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处以强制戒毒处罚的情况。
4、汕头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汕中法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汕头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上诉人郑某某有前科劣迹。
5、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对上诉人郑某某的抓获情况。
6、户籍证明材料。证明上诉人郑某某的身份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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