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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龙法刑初字第97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汕龙法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2日被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振达、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王某因生活拮据而萌发租赁麻将房招引他人赌博从中抽头牟利的念头。2012年9月14日,被告人王某到汕头市龙湖区金冠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酒店”)六楼,通过该酒店棋牌室经理何某某(另案处理),以每月人民币5500元的租金向“金冠酒店”承租了622号麻将房,并先支付租金人民币2600元。尔后,被告人王某利用房间里面配备的一台自动麻将机以及两副麻将牌作为赌具、以扑克牌代替现金作为筹码,开设赌场招引他人参赌。该赌场采用“推倒糊”的方式进行赌博,赢家每“自摸”一次被告人王某就“抽水”一次,“大糊自摸”向赢家“抽水”人民币20元,“小糊自摸”向赢家“抽水”人民币10元,从中抽头牟利。
同月17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该赌场抓获被告人王某及参赌人员姚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卢某某、庄某某、郑某甲(已被行政处罚)。被告人王某自述抽头牟利共得款500多元。案发后,该款已全额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某、李某、庄某某、卢某某、李某某、郑某甲、姚某某、何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公安机关勘查现场的平面示意图、扣押、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及说明材料;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是初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决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曾丰冰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佳丽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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