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汕龙法刑初字第51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汕龙法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因本案于2013年6月16日被羁押,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丹霞、被告人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6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詹某某驾驶一辆奥迪小汽车(车牌号粤DQU223)载钟某某、罗某某,沿汕头市龙湖区珠江路自西往东行驶至黄山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继续行驶,适有被害人黄某某驾驶一辆凌肯牌两轮男庄摩托车(车牌号粤DOS445)沿黄山路自南往北行驶至该路口,被告人詹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右前轮外侧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前轮胎面发生碰撞,随后两轮摩托车车头上部(在倾倒状态下)与小汽车右侧下部又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詹某某让罗某某打122电话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自己则与钟某某驾驶肇事的小汽车将被害人黄某某送往医院抢救,后被告人詹某某将肇事小汽车停放在医院附近路段离开医院筹备医疗费用。被害人黄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天凌晨4时20分死亡。当天14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5mg/100ml;被害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6mg/100ml。据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詹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黄某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詹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的家属人民币350000元并履行完毕,被害人黄某某的家属对被告人詹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不追究被告人詹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某、钟某某、詹某甲的陈述及辨认;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交警部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资料、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表、驾驶员信息表、驾驶证;调解书、协议书、收条、收据、谅解书;公安机关122出警命令单、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因本案是过失犯罪,被告人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是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并通过家属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具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故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詹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 希
代理审判员  江思聪
人民陪审员  韩 芸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志鹏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