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龙法刑初字第17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汕龙法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13)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姚伟锋、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1月27日21时20分左右,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赣BH939B二轮摩托车乘载夏某某、梁某某,途经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金新路华新村路段时,与周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曹某某受伤、梁某某受重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湖大队认定,被告人曹某某及无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周某某在本事故中过错相当,均应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周某某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从被告人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8mg/100ml;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另查,被告人曹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出院后主动到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湖大队五中队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梁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梁某某对被告人曹某某表示谅解并恳请司法机关对其从宽处理或免于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谅解书;证人周某某、夏某某的证言和辨认;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及车辆的拍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部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公安机关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及说明材料;医院病历、疾病证明书;赔偿协议书;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曹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应予酌定从重处罚;其犯罪以后,罪行虽被发觉,但其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曹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所判决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蔡 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洁婷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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