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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铁刑初字第54号 (4)
二、被告人陈瑞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罚金于宣告判决之日一次缴纳。)
三、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止;罚金于宣告判决之日一次缴纳。)
四、被告人李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罚金于宣告判决之日一次缴纳。)
五、被告人王C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宣告判决之日一次缴纳。)
六、被告人王D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宣告判决之日一次缴纳。)
七、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宣告判决之日一次缴纳。)
八、被告人王E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宣告判决之日一次缴纳。)
九、被告人张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宣告判决之日一次缴纳。)
十、被告人张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宣告判决之日一次缴纳。)
十一、被告人王F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宣告判决之日一次缴纳。)
十二、被告人李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止;罚金于宣告判决之日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殷晓昕
审 判 员 周 刚
审 判 员 杨 成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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