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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14499号(3)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磊

    代理审判员 吴博文

   代理审判员 杨清蕙



二○一三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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