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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14499号(3)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磊
代理审判员 吴博文
代理审判员 杨清蕙
二○一三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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