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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11701号(3)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元,由某公司负担十元(已交纳);由牛某负担十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元,由某公司负担十元(已交纳);由牛某负担十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磊
代理审判员 吴博文
代理审判员 张锦国
二○一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书 记 员 马 勋
书 记 员 孙 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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