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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11701号(3)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元,由某公司负担十元(已交纳);由牛某负担十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元,由某公司负担十元(已交纳);由牛某负担十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磊

    代理审判员 吴博文

    代理审判员 张锦国



二○一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书 记 员 马 勋

书 记 员 孙 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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