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61号(2)
3.证人杨某刚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2年12月10日22时30分许至次日凌晨1时许,我在某扑克俱乐部玩德州扑克赌博,交了50元成为会员,工作人员给我5000筹码。我又用600元买了5000筹码(等值500积分),俱乐部收取了100元的服务费。最后赢得的筹码可以换成积分,积分记在会员卡上,可以兑换成实物,包括手机、加油卡、皮包、红酒、烟等物品。
4.证人郑某景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于2012年12月11日凌晨在某德州扑克俱乐部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我自同年10月起去该俱乐部玩了10次左右的德州扑克,前后共用了600元钱购买积分,曾参加奖品赛赢得相当6000积分的一台苹果5手机。昨晚用600积分去参加比赛输了400积分,被抓时卡上有4000积分。我们在该俱乐部充值时,被收取100元的服务费。我知道参加德州扑克比赛应属于赌博行为。现金换成积分后不管输赢都不可以兑换成现金,只能兑换加油卡、手机、电脑等物品。
5.证人谭某财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2年12月11日1时许我在某德州扑克俱乐部玩德州扑克比赛游戏,自2012年10月我共去玩过4次。参加比赛必须要用现金向工作人员换取积分,非会员每次参赛要交50元报名费,交纳50元成为会员后就不用再交报名费。手上的积分可以拿去柜台存起来,也可以用积分在柜台换取加油卡、电脑、手机等物品,俱乐部有免费的饮品和碗面提供。我前后总共用了1200元充值购买积分,充值时该俱乐部会收取100元的服务费。我曾参加过该俱乐部的奖品赛,但未得过冠军。我不知道俱乐部的老板是谁,在比赛中无人抽水,由俱乐部的工作人员负责发牌,我认为参加德州扑克比赛应该属于赌博行为。
6.证人李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从2012年11月初就开始在某德州扑克俱乐部玩德州扑克比赛,我是看到他们的宣传单后交50元成为会员的,获送5000筹码。积分不能兑换现金,只能换一些奖品,如苹果手机、迷你苹果平板电脑等。会员卡充值时该俱乐部会收取100元的服务费。我被抓当天是某俱乐部打电话给我去参加比赛的,当晚我输了1000积分。
7.证人叶某生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只是某公司的挂名股东,实际股东是我堂哥叶某(香港人),我不参与管理,未投资也不获利。叶某没有向我告知某公司的经营项目和运作方式。
8.证人林某芝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2年9月中旬,我应聘到某公司做出纳,主要负责公司资金进出审核。某公司经营德州扑克业务,邓某是公司营运总监,负责全面运作。客人如果要玩德州扑克,就要用现金到收银员处充值积分到会员卡(100元人民币兑换100积分),由工作人员分给筹码,但具体玩法我不太清楚,最后客人可以赢得礼品,但筹码不能兑换现金。奖品有Iphone手机、Apple电脑、Ipad、加油卡、沃尔玛购物卡等,都由我采购回来。一般是邓某或市场部的人告诉我哪种奖品缺货,我再联系供应商送货并付款。公司向每个会员收取50元会费,然后开一张会员卡给会员。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是会员参加比赛充值兑换积分,以及其他的烟酒饮料收入。每天的营业额从1000元到10000元不等,公司收支我都记录在电脑里。某公司流水帐单上“收到工行备用金”的意思是会计郑某云将钱转入公司以我的名义在兴业银行开的帐户里,我再将钱取出以维持公司的日常开支。“营业收入转备用金”的意思是某公司收银员在前台向会员收取的费用,经计算总额为452508元(2012年9月20日至同年12月4日间),一般都是在次日早上由收银员交给我,遇特殊情况会推迟点。公司初期是严某与阿sam管理公司的帐目,后由邝某接手管理。王某、严某、阿sam、邝某都有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我没有在公司见过刘某和叶某生。
9.证人周某连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从2012年11月19日起在某公司负责会计工作。某公司从事德州扑克方面的业务。我上班一直在做公司装修时的帐及申报国税和地税方面的工作,暂时没有接触公司收支方面的东西,收银员收的钱与林某芝交接。
10.证人郑某云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从2012年10月初起至2012年11月15日间在某公司做会计,当时主要是帮公司开户,跑税务方面的工作,没有做过公司日常经营的帐。我知道邝某那份《证明》的事,因为当时我管理公司的公章,财务林某芝叫我打份证明出来交给王某,王某修改后叫我重打,但邝某觉得证明上写的意思与他的意思有出入,就自己拟了稿给我再打印出来,后有没有再交给王某我就不太记得,但我交给了邝某。
11.证人欧阳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自2012年10月19日起在某公司上班,负责公司的收银工作,公司以德州扑克的形式供客人娱乐。客人须先交50元入会,然后根据积分赛或礼品赛的不同规则以现金充值后换取筹码进行娱乐。客人用钱在我那里充积分及扣减积分换取相应筹码,筹码由客服交给客人,但奖品赛的筹码不是从我处领取。耐力赛中,600元换600分,减600分换5000筹码(等值500积分),公司收取100元的服务费。奖品赛中,我是按客服开的单扣客人卡内的积分,如卡内积分不够,客服会叫客人用钱往卡内充值。客人兑换奖品须先在我这里扣积分,我填表后给邓某签名,并由邓某将奖品交给客人。积分兑换实物的规则是:Ipad需3000分、Iphone5手机需7200分、三星手机需4800分、500元的油卡需525分、1000元的油卡需1050分兑换,购物卡和电话充值卡的兑换都是在面额的基础上加收5%的服务费。客人用积分兑换的实物礼品普遍都高于市场价200元到300元不等。公司有5个股东,王总、叶总、严总、邝总都会来公司看看经营情况。邓某乙和梁某是客服,吴某是巡场,曾某、吴某、霍某、龙某是荷官(主要负责派牌),邓某是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营运)。警察当日在我陪同下检查了收银台,起获现金12500元及未启用会员卡1批、筹码3盒,这12500元是某公司2012年12月10日的运营资金,都是客人开卡或充积分的钱。公司营业收入很不稳定,平均每天5000至6000元,每天的收入都是交给财务林某芝处理,交接记录在收银员的电脑里。财务收到的营业收入都是经我们收银交过去,每天我们都会核对帐目,并把当天收到会员充值的钱和财务对帐并转交给他们。经统计,我们交给林某芝的会员充值总金额为526463元(2012年9月20日至同年12月9日间)。我们收银的电脑里有一份表《营业数据表》可以显示公司开业以来客人的数据信息,有客人玩的日期、卡号、姓名、联系电话、操作员(收银员)、冲减积分(充分就是客人在收银处交钱充积分,减分就是客人用积分换筹码)、备注(无注明的就是正常情况),比赛积分和常规积分处显示的是对冲减积分的一种详细的解释,没有实际意义。《营业数据表》里面有记录会员用现金充值并减过积分的信息就说明客人用钱在收银处充过积分并兑换过筹码参与德州扑克活动。经查看并整理,可以确定共有245名客人(详见参赌会员汇总表)参与过德州扑克活动。我负责整个公司的收银,且公司只有这一个收银处,会员兑换物品肯定要经过我。某公司除了经营德州扑克外没有其他经营项目,储物架里虽储放有红酒、雪茄等,虽说可以兑换,但我工作以来从没有会员兑换过,而且公司也没有告知我们兑换的条件,也就是说并没有会员进行过消费品的兑换,茶水之类都是免费向会员提供。所以积分体现的仅仅是德州扑克项目的情况,不存在用积分进行其他消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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