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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61号(5)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王某辨认出刘某、叶某、霍某、邓某、龙某、何某、吴某、吴某、曾某、欧阳某、邓某乙、梁某。

34.被告人叶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我与王某、邝某、刘某、严某合伙经营某公司,一般都是王某在打理公司,邝某负责财务方面的工作。公司筹建的时候我负责装修方面的工作,公司正式营业后也比较少去。不知道邝某提供的其只参与经营公司酒类项目的《证明》,邝某和王某都没跟我讲过这回事。因我是香港人,投资比较麻烦,就向我堂弟叶某生借了身份证,用其名义投资,他完全不知道公司经营项目等情况,也未收取好处。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叶某辨认出邝某、刘某、严某、王某。

35.被告人严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我与王某、邝某、刘某、叶某生投资经营的某公司涉嫌赌博,特来派出所自首。我只是公司股东之一,占15%股份,投资21万元左右,不负责具体工作,公司筹建时我面试过两员工,后来只是去公司看看情况。公司由王某负责打理,日常开支由员工找叶某生(应为叶某)和王某两人处理。邓某是公司总监,负责公司日常运作和协调。公司提供一个平台给客人玩德州扑克进行比赛,比赛分奖品赛和耐力赛。玩家缴纳50元工本费办理会员卡成为会员以确定玩家身份,并通过会员卡在收银处充值,100元人民币等于100积分。耐力赛按照600积分兑换5000筹码(等值500积分),公司收取100积分作为服务费;奖品赛根据当局比赛的兑换率设置奖品,兑换率由市场部制定。只有耐力赛充值扣减积分时收取服务费,用于维持公司运作,公司开业以来一直处于亏本状态,不清楚具体收入情况。我不知道公司公章谁在管理,也没有开过股东会。邝某筹建时负责财务方面工作,开业后不清楚他负责什么工作。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严某辨认出吴某、邓某、王某、邝某、刘某、阿sam(叶某),未能辨认出叶某生和其他同案人。

36.被告人邝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某公司于2012年9月开业,股东有王某、严某、叶某、刘某和我,我不认识叶某生。公司经营项目有棋牌、饮食、酒类三大项目,棋牌项目就是德州扑克。一开始王某、严某、叶某3人轮流管理公司,2012年9月开业后,严某回江门,就一直是王某和叶某两人在管理公司。刘某基本上没理过公司,我在开业前参与过公司的财务管理,装修工程款划拨等。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邝某辨认出被告人叶某、严某和刘某,辨认不出叶某生。

37.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我与王某、叶某、邝某、严某5人共同投资某公司,我投入了38万多元。公司于2012年9月底开业,经营德州扑克,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棋牌、饮食、酒类。我一直都在北京,没有参与公司日常管理,不知道公司经营情况。据我所知,最早由邝某负责公司财务,阿sam负责装修,严某负责管理、培训工作,王某则常在公司。最初我们引进德州扑克项目时,对其究竟是否违法认识很模糊,直到10月份公安部有明确通知后才知道是赌博行为,但当时我们的公司已经运作了,想撤也撤不出来。

38.被告人邓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我经王某和严某招录进入某公司并任营运总监,除财务与策划外,负责管理俱乐部的全面工作。公司是2012年10月28日开始试业,主要经营德州扑克项目,营业时间是每天下午2时至次日凌晨2时。公司有5个老板,分别是王某、刘某、叶某生、严某、邝某,法人代表王某乙,但从未见过。除刘某外,其他4名老板有空就回来公司转转,都有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的管理。王某与严某最常出现在公司,叶某生(男、香港人、年约35岁)与邝某来的少一点,他们会与客人一起玩德州扑克。股东之间没有具体分工,做了决定后我负责安排执行。公司设有董事会(有董事长王某和5个董事),下设营运部、市场部(负责俱乐部的宣传、策划工作)、行政部(负责俱乐部的后勤工作和人事工作)、娱乐部(负责裁判管理工作)、客服部(主要负责前台和吧台服务)。到公司娱乐的客人都要用50元办一张会员卡,然后才能充值换积分参赛,100元等于100积分。我们俱乐部里有10张台用于玩德州扑克。在每局比赛(应为奖品赛)之前,我们会先设定具体奖品,获得第一名的客人就可以直接领取我们的奖品,而输了比赛的客人,则要重新去充值换取积分参加下一场比赛。每场比赛的总积分根据奖品价值来定,比如Iphono5价值5000 元,如果6人玩,就规定每人需要900积分共5400积分参赛,除去第一名获得奖品价值5000积分外,获得第二名的客人奖励200积分,剩下200积分也就是200元就是我们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比赛不“抽水”,公司视每局比赛情况收取服务费。公司靠收取会员费、服务费和在俱乐部里面卖一些酒水来赚钱。开业以来,平均每天收入几千元,最多的时候有两万多元,最少的时候则没有收入。每天的营业收入由收银员(欧阳某和“阿娟”)整理后交给财务郑小姐和林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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