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88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某,女,1995年3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云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安县。因本案于2013年6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麦伟德,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2004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6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某某、麦伟德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30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6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的男朋友钟某某(另案处理)收到购毒电话后,又电话联系谢某某,要求其将一包毒品交由被告人麦伟德前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江滨花园进行交易。麦伟德从谢某某处取得毒品后,在上述地点以800元的价钱向购毒人员罗某某贩卖。两人交易完成后即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麦伟德处起获毒资800元和两台手机,从罗某某处起获一小包白色粉末(经鉴定,净重24.58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后民警在麦伟德的带领下,在南海区西樵镇轻纺城一出租屋内抓获谢某某,并在屋内缴获白色粉末八包(经鉴定,净重581.1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被告人麦伟德贩卖毒品氯胺酮不满200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麦伟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是立功,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麦伟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麦伟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起获的毒品氯胺酮605.74克,予以没收并销毁;在麦伟德处起获的毒资800元、作案工具手机2台,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谢某某上诉称:1.在出租屋查获的581.16克毒品氯胺酮是我男友钟某某的,我只是非法持有毒品;2.我是从犯、初犯、偶犯;3.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综上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9日,上诉人谢某某的男朋友钟某某(另案处理)收到罗某某的购毒电话后,电话联系原审被告人麦伟德,让麦伟德去谢某某处拿毒品送去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江滨花园与罗某某交易。同时钟某某打电话要求谢某某将其与谢共同租住的南海区西樵镇轻纺城出租屋内的一包毒品交由原审被告人麦伟德。麦伟德从谢某某处取得毒品后,在上述约定的交易地点以800元的价钱贩卖给购毒人员罗某某。两人交易完成后即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麦伟德处起获毒资800元和两台手机,从罗某某处起获一小包白色粉末(经鉴定,净重24.58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后民警在麦伟德的带领下,在南海区西樵镇轻纺城一出租屋内抓获谢某某,并在屋内缴获白色粉末八包(经鉴定,净重581.1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上诉人谢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2013年6月9日15时许,钟某某打电话叫我在出租屋将一小包“K粉”交给麦伟德,于是我就用一个红色利是封将其中一包毒品“K粉”装好,等麦伟德上来找我就将那包“K粉”给了他,他说到时再付钱给我。出租屋里的毒品“K粉”是钟某某2013年4、5月期间拿回来的,当时钟某某说是要拿来卖的。
上诉人谢某某辨认出麦伟德、钟某某。
2.原审被告人麦伟德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2013年6月9日13时许,“阿九“打电话给我,让我去南海西樵轻纺城一出租屋找他女友“阿玲”拿“K粉”,然后将“K粉”送去江滨花园给一名叫“阿伟”的男子,并说到时收“阿伟”800元,我可以拿100元,其余700元汇到“阿九”帐户。我到了轻纺城“阿玲”的出租屋楼下,打电话给“阿九”,告诉他我已经到楼下,他叫我上去找“阿玲”,我去到该出租屋四楼403房敲门,“阿玲”开门后给了我一包用红色的利是封包住的“K粉”,我就拿着毒品去江滨花园与“阿伟”交易,后来被公安人员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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