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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103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烂滨”),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3年6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颖康,广东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郭志铭,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4年10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7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1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卢某某,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本案于2013年5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梁某,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原系肇庆市某公司员工,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3年6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饶某某,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顺德区某发廊员工,户籍地广东省四会市。因本案于2013年5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2014年1月3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志铭、卢某某、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饶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贩卖毒品罪

2012年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郭志铭、卢某某、黄某某、梁某分别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郭志铭贩毒:

1.2013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郭志铭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简岸路边,贩卖了15克氯胺酮给卢某某(因卢某某帮助郭志铭炒股,故未付毒资给郭志铭);

2.2013年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郭志铭在上述地点,以700元的价格贩卖了13克氯胺酮给卢某某;

3.2013年5月20日22时45分,被告人郭志铭接到卢某某的购毒电话,郭志铭让卢某某到上述地点交易,郭志铭到场后被预伏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郭志铭身上缴获白色粉末7小包,从郭志铭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某住宅缴获白色粉末一包,电子称一把。上述白色粉末共净重12.18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4.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郭志铭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简岸路共七次贩卖氯胺酮给被告人黄某某,每次三至四克。

5.2013年三四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志铭接到被告人饶某某的购毒电话后,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丽的花园附近路边,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贩卖了0.5克K粉和1条“奶茶”(冲水喝的一种毒品,具体成分不明)给饶某某。

6.事隔一周后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郭志铭再次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贩卖了0.5克K粉和1条“奶茶”给饶某某。

(二)被告人卢某某贩毒:

1.2013年4月初,被告人卢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某发廊后门,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了2克氯胺酮给饶某某。

2.2013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某夜总会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了4克氯胺酮给饶某某。

3.2013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在陈村镇某会所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了2克氯胺酮给饶某某。

4.2013年4月的一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某发廊后门,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了2克氯胺酮给彭某某。

5.2013年5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某住宅三楼,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了2克氯胺酮给彭某某。

6.2013年5月20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接到饶某某的购毒电话,卢某某去到约定的陈村镇某会所门口后被预伏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卢某某身上起获白色粉末一小包及贩毒工具手机等,从卢某某驾驶的汽车内起获白色粉末一小包。经鉴定,上述白色粉末共净重7.92克,均检出氯胺酮成份。

(三)被告人黄某某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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