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佛中法刑一终字第125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广东顺德。因本案于2013年7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7月19日零时许,被害人赖某某驾驶某牌沃尔沃轿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康桥水岸小区附近时,被人用工具砸坏轿车。同日零时30分许,被害人赖某某报警后驾车搭载被害人李某甲再次回到上述康桥小区附近,并在小区停车场入口与被告人李某某驾乘的面包车相遇。因被害人赖某某认为是李某某砸其车,导致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赖某某、李某甲发生打斗,造成李某某的右前臂和右膝等部位受伤,李某甲的顶枕部、鼻背部等部位受伤,赖某某的右眼受伤。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经法医检查鉴定,李某某所受的右前臂、右膝等部位的损伤造成伤者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已超过15cm2,已构成轻微伤。李某甲所受损伤见于顶枕部、鼻背部、右肘部和左腰部等部位,损伤造成伤者鼻骨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赖某某所受损伤造成伤者右眼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19日1时许,其乘坐朋友梅某某驾驶的某牌白色面包车回家,途经顺德区龙江镇文化公园红绿灯路口时,发现赖某某驾驶的某牌沃尔沃银色汽车也经过那里,于是开车紧追,想叫她还钱。当追至龙江镇康桥水岸小区附近时将对方车辆逼停,其下车与赖某某谈还款一事,但赖某某不承认欠其人民币3万元,随后二人发生争吵。此时,其被人从后面打了一下,其转身看见是赖某某的朋友“阿聪”,于是与“阿聪”打起来,赖某某也过来对其进行殴打。期间,“阿聪”打其时,其躲开了,“阿聪”便撞倒在地上。打斗持续了约5分钟,后民警来到现场将其等人分开,其也被带到派出所问话。“阿聪”在打架时有持硬物,其没有持工具,只是用拳头打过“阿聪”,但当时很混乱,其不清楚打中“阿聪”什么部位。其也没有砸过赖某某的汽车。
2012年5月,其与赖某某在容桂经营一间保健品店,后双方合不来,其退出。2013年3月,其与赖某某协商好,她愿意给其人民币3万元作为退股补偿,但她一直没有给钱,其多次催促,她也不肯给钱。
被告人李某某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
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19日零时许,其搭乘朋友赖某某的车途经康桥水岸小区附近时,被一面包车堵住,随后一男子下车用防盗锁敲打赖某某轿车的车尾箱、驾驶位等处,赖某某当即驾车离开,但该面包车一直追赶至高明大桥处。后其二人开车再次回到龙江时,发现被一辆某牌面包车跟着,于是赖某某报警。当去到龙江康桥水岸的某酒吧附近时,其发现一辆某牌面包车,车上有两个人(其中一个叫梅某某,另一个听赖某某说叫李某某)。随后赖某某带领警察准备去指认砸车的李某某。在康桥水岸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附近,李某某下车对赖某某进行殴打。其见状上前去拉开李某某,但被李某某拳打脚踢。其倒地后,李某某仍继续对其实施殴打,导致其鼻部出血,手、胸、背等部位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随后,民警上来将李某某抓获。
被害人李某甲辨认出被告人李某某就是于2013年7月19日零时许在龙江镇康桥水岸附近打伤其的男子。
3.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19日零时许,其驾驶某牌沃尔沃轿车搭载李某甲路经龙江镇康桥水岸小区入口附近时,被一辆白色面包车堵住,随后发现李某某手持一把方向盘锁打砸其轿车。其随即开车离开,并打电话报警。当其沿旧龙洲路行驶至前进汇展中心对开交通灯处等候时,李某某驾车追来再次砸其车尾部。后李某某驾车追赶至高明大桥处才掉头离开。随后,其驾车返回龙江镇,至龙江镇政府对开交通灯时,发现李某某坐在一辆某牌面包车上,驾驶员是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其继续驾车至康桥水岸小区某酒吧后打电话报警。警察到场后叫其驾车到派出所做笔录,其驾车离开时发现李某某的某牌面包车,于是驾车转入第一次被李某某砸车的地方,并下车想向后面跟上来的民警指认李某某,但李某某下车后就冲上来卡住其颈部并将其按在地上,然后用拳头打其右脸部。李某甲见状后就下车去拉李某某,李某某将李某甲按在地上用拳脚殴打。在场民警上前拉李某某时,他还不断地用脚踢李某甲,后来才被民警按住。其的右脸部被打伤,被按在地上时造成手部擦伤。案发时是梅某某驾驶面包车搭载李某某的,但梅某某没有动手参与砸车和伤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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