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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95号 (2)
周某某辨认出麦某某就是箍住刘某甲的脖子并将刘某甲按倒在地的男子。
4.证人刘某乙的证言:2013年5月16日凌晨2时左右,我们5个人在某城唱完歌之后到了某路某酒店对面的大排档吃夜宵,当我们上了第一个菜的时候,在大排档对面某酒店旁边的巷口就停了2辆车,其中一辆是千禧佳美小车,另外一辆是3.0皇冠,他们下车以后分两边走过来大排档,他们走到我们的台边时,麦某某就用手箍住刘某甲的脖子并往后扭,我们见到之后就站起来,他们用旁边的胶椅和用拳头打我们,我们就拿我们坐的胶椅挡架,双方打了一会儿,麦某某就说了一句拿东西,他们有5个人就跑回汽车里面拿了水管和自制的弯刀回来追打我们,我们就分开跑,夏某某跑不快,就在大排档的门口被他们的人打伤了手臂和头。刘某丙的手也被打伤了,流了很多血。后来我在文华市场拦了一辆出租车搭夏某某到人民医院,但是在医院里面看到麦某某他们的人,我们害怕就没有在人民医院治疗,去了明城华立医院,后来医生说夏某某的手骨折了,要到佛山中医院留医。
5.证人刘某丙的证言:2013年5月16日凌晨1时许,我和刘某甲、周某某、夏某某、刘某乙共五个男子在高明区某城唱完卡拉OK就开了两辆小车到高明区荷城街道某路某酒店对面的一间大排档吃宵夜,我们刚坐了10多分钟,忽然有一个男子从后卡住刘某甲的脖子,并把刘某甲拉倒在地,我就回过头来看,见是一个高明区更合镇版村花名叫某牛,真名叫麦某某的男子卡住刘某甲的脖子并拉倒刘某甲的,我们就问他:“干什么,停手,想做什么?”麦某某就停了一下,刘某甲站了起来,麦某某叫拿工具来,我见到有五六个男子从一辆小车上拿了铁水管等工具并向我们冲过来,我见这样就起身,麦某某不知拿过谁给他的一条铁水管就向刘某甲身上打去,刘某甲拿起一张胶凳来挡并把那胶凳向麦某某那边丢过去,我就赶紧跑了,我跑了约10多步,被凳子砸到了我的后背,我当时不敢回头看就继续跑,跑了约20米跑到某路上沿江路的斜坡处就听到有人说:“打他”,我回头见到麦某某和另外一二个男子围住夏某某,麦某某拿了一条铁水管向夏某某打去,夏某某就用手来挡。这时又有人拿了一条水管向我追来,周某某也向我这边跑来,我和周某某跑到沿江路溢达公司的小区,我的左手指不知被什么东西刮伤了。夏某某就打电话来问我在哪,并说他的左手很痛可能断了。后夏某某过来了,我们三人就打的士去高明区人民医院。周某某就说他不见鞋子要去买鞋。后我见到麦某某和约10个版村人过来,我和夏某某就先躲了起来之后去了华立医院。
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案发当晚2时许,有9名男子到我餐馆吃宵夜,他们坐在餐馆门口,20多分钟后又有3名男子过来吃宵夜,但跟之前的有10多米远。我帮这3名男子冲茶后进入餐馆做事,几分钟后我出来时发现他们双方打成一团,现场很乱,并且见到现场双方的人拿摆放在餐馆门口的台凳、风扇等物品互相殴打。被打烂的物品有桌子、茶杯、凳子、风扇、茶壶等。
7.被告人麦某某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我因与刘某甲有债务纠纷,于是用手机13724919997打电话问刘某甲在哪里。他说在某酒店附近吃宵夜,于是我自己一个人驾驶一辆黑色丰田佳美小汽车去找他。我见到刘某甲就拉他开来谈,可能我拉得太用力,他旁边的人就过来打我,之后我打电话叫同村兄弟送我去人民医院治疗,头部缝了三针。当时有六七个人打我,刘某甲、刘某乙都有份打,我没有打对方的人。在荣昌餐厅吃宵夜的人可能认识我,就过来帮手,想过来劝架,后来他们就打起来了。
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某路11号某餐馆内,现场提取几滴血迹及被打烂的风扇一把。
9.鉴定意见:被害人夏某某的损伤特征符合被钝性暴力作用(如硬物打击)致左额部挫裂伤,左眼睑划伤,左尺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麦某某左额部的浅表性瘢痕,从其损伤特征,结合病历、案情分析,符合左额部创伤愈合后形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0.警情信息表。证实2013年5月16日2时04分由陈某某通过电话13924577776报案称某酒店对面某餐馆吃宵夜的2伙人(共10多名男子)互相殴打。
11.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5月17日11时,有事主报警称“2013年5月16日2时许,其和5名朋友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某路某大酒店对面某餐馆宵夜期间,被6名男子持铁水管、自制水管刀对其5人进行追打,其被对方打伤头部和左手,经法医鉴定伤情为轻伤。”经对案件进行摸侦排查,发现一名叫麦某某的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3年6月24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荷城中山路某街一间名叫某某某不锈钢营业部发现麦某某,遂上前表明身份将其抓获。
12.通话记录清单、电话号码用户资料:麦某某的号码13724919997在2013年5月16日1时45分36秒、1时49分19秒主叫13727424647两次。与刘某甲称的麦某某拨打他电话的证言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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