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94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某某,女,1976年4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温某某,男 ,1966年6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10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温某某、莫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4)佛明法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莫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0月8日晚,被告人温某某、莫某某密谋后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某路汇景酒店内,由温某某付钱开房、莫某某提供毒品、吸毒工具到酒店的KTV-A10房,请朱某、聂某某、何某某、杨某某、朱某甲、陈某某、梁某甲、高某某、梁某乙、冯某某、刘某甲、刘某乙(12人另案处理)在该处吸食毒品。2013年10月8日23时许,公安机关到上述地点将吸毒人员抓获,并当场扣押共净重0.15克的毒品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净重3.34克的毒品氯胺酮数包。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温某某、莫某某的供述,证人朱某、聂某某、刘某乙、刘某甲、蔡宗宝、冯某某、梁某乙、高某某、梁某甲、陈某某、朱某甲、杨某某、何某某、朱某乙、刘某丙、罗某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通话记录,证据保全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材料。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温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二、被告人莫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上诉人莫某某上诉提出: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其认罪态度好且家庭困难,原审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莫某某、原审被告人温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莫某某上诉所提,经查,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等进行量刑,且已认定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对其从轻处罚,原审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