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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94号(2)

本院认为,上诉人莫某某、原审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人能够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上诉人莫某某的上诉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劲

代理审判员 达 琳

代理审判员 李寿桥



二○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邱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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