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刑二终字第45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亮,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洋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陕西省洋县长溪乡*****。因本案于2012年5月2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亮犯抢劫罪一案,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佛明法刑初字第5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叶*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叶*亮与被害人陈*男女朋友分手后,叶*亮企图向陈索要分手费。2012年5月25日20时许,叶*亮来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路明港城喜客寿司店前,将陈*强行拖至一边并殴打,在索要分手费未果后抢走陈*的一台OBEE牌直板手机(价值人民币436.50元)和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0元)。2012年5月27日14时许,叶*亮携带一把西瓜刀来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美之欣化妆店,强行将陈*拉出店外并殴打,在索要分手费未果后抢走陈*的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87元)。期间,陈*左膝部等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陈*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叶*亮的供述。称:我和陈*于2012年3月认识,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5月中旬,陈提出分手,我不同意,要陈赔偿我损失。2012年5月22日左右的一天18时许,我来到明港城桑拿部找到陈,谈二人之间的事情,我要求陈赔30000元。同年5月25日20时许,我去找陈,刚好看到陈打的士下车,我就过去拉陈的手与陈谈分手费的事情。谈不来,双方就发生拉扯,我想拉陈到一个偏僻的地方谈,但我去拉陈时,陈就倒在了地上,我还拉了陈约0.5米远,因陈脚踩着地面,我拉不动陈,见到陈手上拿着我之前送她的手机和钱包,我就把陈的手机和钱包夺过来,陈说要报警,就在她要拨打110时,我的手松开了,陈就马上起来跑回明港城内。钱包内有现金八、九十元,一张银行卡和一些名片。我把陈*钱包里的钱放在自己的钱包里,后来用了几十元。现在还有1张面值50元的钞票,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因陈骗了我的感情,还害得我没工作了,所以要打陈。我之前在陈困难时帮助过陈,不论是经济(包括买衣服、买手机),还是没地方住,我都帮陈解决。另,为了陈我连工作都丢了,我在陈身上花了约10000元。我有打过陈和语言威胁,就是在陈下出租车后,我过去拉陈的手与陈说分开的事情,我要陈赔之前欠我的东西,陈不同意,我就用手打了陈面部一下。然后还有就是在陈第一次倒地起来后,陈就用脚踩了我一下,我就用脚踩回陈一下。我说过“我们之前在一起时,我为你付出了那么多,不可能就这样算了,你要给我有个交代,否则就不会让你好过。”后我从自己的手机接到一个男子打来的恐吓电话,是陈*叫人打来的,叫我以后小心点,还问我在哪,要来找我。所以之后我每次上街身上都带着一把匕首。
2012年5月27日14时许,我经过高明荷城文华路一中路口处,见到陈在一间化妆店里。我走过化妆店门口,陈也见到我。我就叫陈出来谈下我们的事,陈没有出来,我就进去拉她出来。但陈用手抓着化妆店的玻璃门不让我拉出来,后我用力把陈拉出来。拉到距化妆店约6米远的地方,我问陈我们之间的事情如何解决,还说陈整天躲我也不是办法。后双方就拉扯起来,我就用手打了陈一下大腿,还用脚踢了陈一下腿部位置。打完后,我就质问陈之前不是报警说我抢了她的东西吗?现在陈手上拿着的包也是我的,要她把那包还给我。接着我就用手把陈*的包抢了过来。过了一会儿,就有一个男的过来问我们的事情,我与那男子说不关他的事。后来就有警察过来把我带回了公安机关。当时警察来抓我时,我手上还拿着陈的包。因那包是我出钱买给陈的,所以我要抢回来。因之前陈找过人来恐吓我,所以又要打陈。我被公安机关带回时身上扣押了一把防身的西瓜刀,我今天没有拿出来使用过。我没有用语言威胁陈,但是只打过陈两下,我也没有强迫陈干过什么事情。
被告人叶*亮指认了作案现场,分别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路明港城喜客寿司店前和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美之欣化妆店前。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的陈述。称:我和叶*亮是在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做工时认识的,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叶因故丢了工作,就带我到高明找工作。叶带我到明港城桑拿中心做技师,叶自己找到工作也不去做,反而用我的钱,每次只给我留100元,其余的钱叶拿走了。后我在休假时,叶不停打电话要求我回高明工作养活他,我不答应,叶就威胁我,我没理会。叶曾经要求我回到高明谈谈我们之间的问题。我们就在明港城一经理的办公室内交谈,但没有达成共识。叶先后从我身上取走1万元,我可以不计较,只是不想叶再来骚扰我,叶说是我害他丢了工作,要我赔偿3万元,他就不来找我,但我没答应。后双方各自离开了,我继续在明港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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