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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刑二终字第42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彪,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祁阳县上司源乡高枧村*****。因本案于2012年4月1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2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蒙*正,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丹竹镇罗岑村*******。因本案于2012年3月2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2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卢*泉,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丹竹镇丰塘村******。因本案于2012年3月2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2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卢*飞,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丹竹镇丰塘村*******。因本案于2012年3月2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2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文*勇,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开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开江县长岭镇土包寨村***。因本案于2012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泉、卢*飞、文*勇、邓*彪、蒙*正犯抢劫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28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彪、蒙*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12年1月1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卢*泉、卢*飞、文*勇、邓*彪经商量后,驾乘一辆助力车携带匕首、电棍、扎带等作案工具,来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东东邦化纤厂对开大坝基围附近,见被害人黄*林、冯*芳在基围聊天,遂分工合作,使用匕首及言语威胁被害人黄*林、冯*芳,并用塑料扎带捆绑被害人黄*林、冯*芳的双手,后劫取被害人黄*林的一台OPPO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1378元)、一块银色手表(无法核价)及现金人民币1050元,劫取被害人冯*芳的一台诺基亚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239元)、现金人民币400元及一张农商银行卡,胁迫被害人冯*芳说出该银行卡密码后,由被告人卢*泉、文*勇使用银行卡从银行柜员机取走现金人民币300元后返回现场。期间,被害人黄*林、冯*芳跳入河中逃跑。被告人卢*泉等四人遂劫走被害人黄*林留在现场的粤J993DH号摩托车(鉴定价值人民币4914元)。案发后,被告人文*勇退还了赃物OPPO手机一台给被害人黄*林,并赔偿了被害人黄*林、冯*芳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

  二、2012年3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卢*泉、卢*飞、蒙*正等人经商量后,携带辣椒喷雾器、水管等作案工具,驾乘一辆助力车来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新大坝桥基围附近,见被害人黄*彬、赖*媚坐在粤XK6480号小汽车内,遂由被告人卢*泉、卢*飞持水管砸打轿车玻璃,被告人蒙*正使用辣椒喷雾器往车内喷洒。此过程中,被告人蒙*正不慎将喷雾喷到自己脸上遂跑到河边洗脸,被告人卢*飞、卢*泉等人继续砸打车辆。被害人黄*彬遂驾驶轿车逃跑,后因车轮滑落基围被迫停车,被告人卢*飞、卢*泉等人上前将被害人黄*彬、赖*媚拉出车外殴打,并劫取被害人黄*彬的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1200元的钱包,劫取被害人赖*媚的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的钱包、一台诺基亚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得手后,被告人卢*飞、卢*泉等人与返回现场的被告人蒙*正逃离现场。经鉴定,粤XK6480号小汽车修复费用是人民币5188元;被害人黄*彬的身体多处损伤符合钝器作用所致,已构成轻伤。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3月22日1时10分许,公安人员在南海区九江镇广顺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门口路段抓获被告人卢*飞、卢*泉、蒙*正;于当日1时40分许在顺德区龙江镇龙山社区龙山加油站旁边路段抓获文*勇。2012年4月10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东莞市寮步镇力新五金模具厂抓获被告人邓*彪。

  2.被害人黄*林、冯*芳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月18日晚上,黄*林驾驶摩托车搭载冯*芳来到龙江镇东邦化纤厂对面基围聊天,当日22时30分,四名男子驾驶摩托车来到黄*林停放摩托车的地方,坐摩托车的两名男子下车,持刀顶着黄*林和冯*芳的背部,叫二人别动,另两名男子也分别持刀和电棍过来,黄*林就将现金1050元拿出来给四名男子,冯*芳也将400元现金掏出来给四名男子,四名男子要求二人将手放到背后,然后用胶带将二人的手绑住,押二人来到河边的草丛,将二人的钱包和手机搜出,要求二人说出银行卡密码,黄*林和冯*芳被迫说出银行卡密码,于是两名男子骑摩托车去银行取钱,另两名男子留下看管黄冯二人。看管的两名男子又在黄*林身上搜出一台手机和一块手表。过了约一个小时,取钱的两名男子回来,叫看管的两名男子押着冯*芳上基围,冯*芳趁两名男子不注意跳下河中逃走,黄*林也跳入河中逃脱。四名男子则将黄*林的摩托车也抢走。冯*芳的银行卡被支取人民币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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