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刑二终字第30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丘*生,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平远县,汉族,大专文化,原兴业银行佛山澜石支行员工,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路*******。因本案于2012年5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海,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丘*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佛城法刑初字第9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丘*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丘*生在佛山市禅城区以帮客户拆借短期资金和资金周转为由,采取借款的形式,骗取潘*祥等8名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56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1年11月25日至2012年4月11日,被告人丘*生以帮客户短期资金拆借为名,诈骗被害人潘*祥人民币550万元。
二、2012年3月6日,在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15座首层15-16号佛山市易兴润金属有限公司,被告人丘*生以帮客户短期资金拆借为名,诈骗被害人胡*刚人民币300万元。
三、2012年3月21日,在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10座二层6-8号佛山市禅城区华锦隆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丘*生以帮客户短期资金拆借为名,诈骗被害人霍*新人民币100万元。
四、2012年4月10日,在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6座13-14号佛山市禅城区华超顺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人丘*生以帮朋友注册公司要钱周转为名,诈骗被害人刘*意人民币100万元。
五、2012年4月17日,在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7座二层34-35号佛山市禅城区弘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丘*生以帮客户短期资金拆借为名,诈骗被害人朱*生人民币100万元。
六、2012年5月9日、11日,在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9座29-30号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通煌五金经营部,被告人丘*生以帮客户短期资金拆借为名,诈骗被害人林*娟人民币200万元。
七、2012年5月14日,被告人丘*生打电话给被害人陈*冰,以帮客户短期资金拆借为名,诈骗被害人陈*冰人民币60万元。
八、2012年5月23日,在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9座首层24号佛山市华大盛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丘*生以帮客户短期资金拆借为名,诈骗被害人廖*人民币150万元。
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丘*生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被告人丘*生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林*娟的陈述。称:2012年5月9日、11日,丘*生两次在澜石金属交易中心9座29-30号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通煌五金经营部内对我老板詹*容说,他有客户的贷款到期要还银行,但客户不够钱还,他想帮客户向我老板借款还给银行,等过几天银行再放款,他再叫客户将钱返还给我老板,时间一般是5日至7日,日利息2‰。詹*容听后就同意了,并授意我经手,分两次转账给丘*生共200万元。丘*生两次都留下了借款协议,但至今都未还本金和利息。第一笔100万元,付款人是林*娟,付款账号是广东农村信用社:6210188600000528919,收款人是丘*生,收款账号是禅城区农信社:6210188800057280287;第二笔100万元,付款人是通煌五金经营部,付款账号广东农村信用社:8002000003383172,收款人是揭阳市榕城区聚德诚不锈钢经营部,收款账号交通银行:44626837501810025269。
2、被害人潘*祥的陈述。称:2011年11月25日,丘*生来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黎冲乡荣星村19号铺我经营的佛山市禅城区盛祥商贸有限公司,他对我说有客户的贷款到期要还银行,但客户不够钱还,他想帮客户向我借款还给银行,等过几天银行再放款,他再叫客户将钱返还给我,时间7天左右,日利息万分之二。我当天通过网银借给他300万元(付款人是潘*祥,付款账号兴业银行:39658371691,收款人是谢*英,收款账号:966666393340701016)。丘*生还留下了1张借款500万元的借款协议。至今,丘*生先后向我借了六次共1150万元,归还了600万元,至今还有3笔共550万元及利息没还(第一笔200万元,2012年3月19日;第二笔150万元,2012年3月19日;第3笔200万元,2012年4月11日。付款人都是潘*祥,收款人都是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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