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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刑二终字第30号(3)

  2、证人许*辉的证言。称:2012年春节后一天,丘*生找我说今后会有一些对公账户上的现金,在禅城区的银行较难套现,想让我给一个顺德区账户,钱打到我的对公账户,然后再转到他的私人账户。我给了他一个户名为揭阳市榕城区聚德诚不锈钢经营部的交通银行佛山佛陈支行的账户,账号:446268375018010025269。丘*生留下2个账号给我:户名丘*生,账号:6210188800052780287,开户行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农信社茶亭分社;户名谢*英,账号:392060126200624383,开户行兴业银行。我之后帮丘*生转账的情况如下:(1)2012年3月21日,佛山市禅城区华锦隆贸易有限公司打款到我对公账上300万元,当天我通过对公账户网银转账150万元到谢*英账号,3月29日通过我兴业银行个人账号转账100万元到谢*英账号,4月10日通过我交通银行个人账号转账50万元到谢*英账号。(2)2012年4月17日,佛山市禅城区弘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打款到我对公账上200万元,当天我通过对公账户网银转账185万元到谢*英账号,4月18日通过我交通银行个人账号转账15万元到谢*英账号。(3)2012年5月11日,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通煌五金经营部打款到我对公账上100万元,当天我通过对公账户网银转账2次到丘*生账户,分别是50万元和49.992万元。

  (三)书证

  1、被告人丘*生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丘*生的基本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丘*生于2012年5月30日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经侦大队投案,交代了他以帮客户短期拆借为名,诈骗多人的事实。

  3、被害人潘*祥、林*娟、胡*刚、霍*新、刘*意、朱*生、陈*冰、廖*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据及银行回单复印件和丘*生、谢*英涉案银行账户明细。证实潘*祥等8名被害人向被告人丘*生支付款项的事实。

  4、证人韩*、许*辉提供的交通银行单笔传票明细、交通银行转账电子回执以及揭阳市榕城区聚德诚不锈钢经营部、平远县瑞诚五金门市的涉案账户明细。证实韩炼和许练辉在收到被害人转入的款项后分别将款项转账至谢*英和被告人丘*生账户,与该两证人的证言内容相一致。

  5、情况说明、周*容拘留证。证实被告人丘*生在2012年5月30日投案后交代自己骗得款项全部用于向周*容等人下注六合彩赌博等用途,民警根据丘*生的交代,于2012年6月18日抓获周惠容,周*容已于2012年7月1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执行逮捕。

  6、澜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无邝*明的报案记录。

  7、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2)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393—2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诉状。证实佛山市华大盛贸易有限公司、廖*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丘*生等人,该案因丘*生涉嫌犯诈骗罪而中止诉讼。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丘*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称:我是佛山兴业银行澜石支行的员工,主要从事贷款工作,我同贷款的客户熟悉之后,就同客户借钱做短期拆借。我在2011年11月已经在“六合彩”赌博方面输了1100万元,之后,我继续以向客户借钱做短期拆借的方式,开始诈骗客户的钱,我明知钱已经是无能力归还的。2012年5月初我归还过50万元给一个客户刘*意,之后就已经没钱归还给客户了。我诈骗所得钱已经全部赌输了,无法追回。我借的钱有:1、林*娟的老板詹*容共200万元;2、潘*祥共550万元;3、胡*刚共300万元;4、佛山市禅城区钢盈不锈钢有限公司(霍*新)共100万元;5、佛山市华超顺不锈钢有限公司(刘*意)共100万元;6、佛山市弘捷不锈钢有限公司(朱*生)共100万元;7、陈*冰共60万元;8、佛山市华大盛不锈钢有限公司(廖*)共150万元;9、邝*明700万元。共计2300万元。我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运作借款,所以就能连续挪用借款人的借款用于我赌博和继续运作短期贷款。我赌“六合彩”落单的庄家分别是周*容、谢*辉、刘*津,输钱过数给庄家是用以我老婆谢*英名义在兴业银行澜石支行和农信社茶亭分社开设的账户以及以我的名义在农信社茶亭分社、建设银行世博支行开设的账户。揭阳市榕城区聚德诚不锈钢经营部应已被注销,我为了方便套取现金用于赌博,所以叫被骗客户将钱转到该经营部账户。另外,我骗了一个叫廖*的客户将150万元打到平远县瑞诚五金门市账户,然后我打电话给其聚德诚不锈钢经营部的老板许练辉和五金门市的财务韩*,将骗得的款项转到我的两个私人账户上。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丘*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丘*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丘*生虽不构成自首,但系主动投案,可酌情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丘*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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