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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刑二终字第30号(4)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丘*生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属民事借贷纠纷,丘*生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还提出,原判没有认定上诉人丘*生有自首情节是错误的。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丘*生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丘*生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丘*生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经查,各被害人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相关书证、上诉人丘*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上诉人丘*生明知其没有归还能力,仍然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便利条件,虚构其帮客户拆借短期资金和资金周转等理由,采取借款形式,骗取本案各被害人现金共计1560万元,后用于个人赌博等,至今未能归还。从上诉人丘*生的上述行为表现足以看出上诉人丘*生对于本案各被害人的上述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对上诉人丘*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丘*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丘*生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丘*生犯罪后具有主动投案的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丘*生的辩护人提出上诉人丘*生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丘*生虽然具有主动投案的行为,但其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只承认其欠被害人的款项而否认其诈骗事实,且其没有如实供述其诈骗款项的去向。上诉人丘*生主动投案后并没有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吴 文 波

代理审判员 古 加 锦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 剑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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