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78号(3)
11.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和照片证实:(1)粤Y18A81号小型客车碰撞痕迹:车头严重变形,右前角粘附蓝色漆片;右后尾部严重变形,右后角及尾门粘附蓝色漆片;左侧车身擦地擦损。结合现场勘查,上述痕迹是在事故发生时,鄂SE0119号重型半挂车牵引车左后轮与粤Y18A81号小型客车前部车头发生碰撞,继而粤Y18A81号小型客车向左变向车头右前部及右后部分别与鄂SE136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所形成,最后小型客车向左翻侧,碰撞痕迹吻合。
(2)鄂SE01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痕迹:左后轮外胎壁留有碰痕,左后轮挡泥板向后弯曲变形。鄂SE136号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碰撞痕迹:挂车车身左侧护栏碰撞变形,罐体左侧中部至后部留有碰撞痕迹,挂车由前往后第一轴左后轮胎外壁留有碰痕。结合现场勘查,上述痕迹是在事故发生时,鄂SE0119号重型半挂车牵引车左后轮与粤Y18A81号小型客车前部车头发生碰撞,继而粤Y18A81号小型客车向左变向车头右前部及右后部分别与鄂SE136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所形成,最后小型客车向左翻侧,碰撞痕迹吻合。
12.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蔡*锦是交通事故致伤头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13.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1)鄂SE0119东风牌重型牵引车左后轮胎有碰撞痕迹,左后尾灯外壳撞烂,左后轮挡泥板支架撞变形,其他部位未见损坏。检验结果是方向、灯光、刹车灯系统未见异常。(2)鄂SE136挂通华牌THT9403重型槽罐半挂车,左侧护栏、左前轮挡泥板等撞变形,槽罐左侧有碰撞痕迹,其他部位未见损坏。检验结果是转向、灯光、刹车灯系统未见异常。(3)粤Y18A81五菱牌LZW6390小型轿车,前后挡风玻璃、左右后窗玻璃、前后灯具、左右后视镜、前后保险杠(胶)、水箱、散热网等撞烂,整个车身、室内座椅、大樑、右前钢铃、右后钢铃等撞变形,右前、右后轮胎撞爆。检验结果是因事故前后灯具、灯光路线等损坏,无法检验灯光系统;方向、刹车灯系统未见异常。
1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毛*浩和朱*雄损伤程度属重伤,被害人胡*华、梁*明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害人黎*根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5.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毛*浩因交通事故致左额颞顶叶脑挫裂伤,评定为九级伤残;颅骨缺损,评定为十级伤残;致右尺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其后续治疗费用建议以不低于50000元人民币为宜。朱*雄因颈椎骨折致颈部活动障碍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颅脑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16.佛山110警情信息表证实:⑴2013年4月3日7时16分许,接群众举报(属于二次举报,举报电话13516510482,经查证是属于证人陈*星的)芦苞把岗金旺达农庄发生交通事故。而在补充侦查阶段查证,110警情信息表当中有记录电话13076662221的某先生于案发后的报警记录,该号码经查核是被告人薛*阳的。
17.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证实:(1)2013年4月3日下午,办案民警通过电话87711738联系报警人陈先生(电话13516510482)了解情况,陈先生在电话中反映:当时其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跟着出事的小型客车后面同向行驶,离出事小型客车约100米。出事小型客车事故前曾在路口遇红灯停车等候通行,当信号灯转为绿灯后,出事小型客车才启动进入路口通行。当出事小型客车行至路口中间位置时,另一辆出事的红色牵引车闯红灯进入路口与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陈先生看见事故后立即打电话报警。办案民警要求陈先生接受调查询问,陈先生表示在阳山县老家,答应4月5日回到佛山市禅城区后配合调查。(2)2013年4月4日上午,办案民警到三水区人民医院十一楼神经外科病房对伤者朱*雄进行调查询问,因朱*雄脑内出血,肺部受伤,颈椎骨折,仍处于未完全清醒状态,无法对其进行调查。同日上午,办案民警到三水区人民医院十二楼重症病房对伤者毛*浩进行调查,因毛*浩头部受伤,仍处于未完全清醒状态,无法对其进行调查。(3)办案民警通过向本案报警人陈先生询问调查得知,该案发生时,与陈先生同车的乘客陈*德也目击了事故发生经过。2013年4月7日下午,办案民警联系到陈*德并向其询问调查。(4)2013年4月9日,办案民警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调查粤Y18A81号小型客车驾驶员黎*积的手机号码13925938795自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4月9日的通话记录。经认真核对,通话记录中完全没有该案目击证人陈*星和陈*德的电话号码。经查黎*积只有一部手机作通信用途,没有第二台手机,由此确定黎*积与证人陈*星和陈*德并不认识,两证人提供情况可以采信。
18.调取证据通知书和通话记录证实:黎*积的手机号码13925938795自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4月9日的通话记录。经认真核对,通话记录中完全没有该案目击证人陈*星和陈*德的电话号码。电话13794037323(陈*德)、电话13516510482(陈*星)从2013年4月1日到7月2日的通话记录,该记录当中没有上述人员与各名被害人的通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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