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78号(5)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55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薛*阳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55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薛*阳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薛*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邱 卫 玲
代理审判员 陈 海 平
代理审判员 秦 璇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雯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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