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108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永富,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因本案于2012年12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炜能,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因本案于2012年12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饶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伍永富、潘炜能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14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伍永富、潘炜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被告人伍永富于2012年开始租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锦绣一村,并聘请被告人潘炜能为其贩卖毒品。2012年1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潘炜能接到购毒电话准备从上述301房出门送货时发现民警在门口,于是马上关门并将被告人伍永富用来贩卖毒品的两个蓝格子布袋交回给伍永富,由伍永富扔出窗外。民警于2012年12月5日23时许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锦绣一村抓获被告人伍永富、潘炜能。随后,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锦绣路路边起获电子秤一个、红蓝条纹的布袋两个,在布袋内起获毒品一批。经鉴定,起获的布袋内有白色晶体9包(净重5.4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38包(净重98.44克)、白色粉末22包(净重76.20克)、白色粉末17包(净重72.01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绿色药片1包(净重0.97克)检出尼美西泮成分;褐色粉末2包(净重41.31克)、褐色粉末5包(净重101.61克)、褐色粉末1包(净重21.1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红色药片1包(净重2.30克)、褐色药片1包(净重4.68克)均检出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褐色药片1包(净重2.2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
根据被告人潘炜能的供述,2012年12月17日15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锦绣一村被告人伍永富房间的睡床上起获一个棕色皮质手提包,该手提包内有渔夫之宝、王老吉润喉糖铁盒各一个,在铁盒内起获毒品一批。经鉴定,起获的红色粉末1包(净重0.02克)、暗红色药片1包(净重0.89克)、粉红色药片1包(净重0.57克)、深红色药片8粒(净重0.66克)、粉红色药片11粒(净重0.94克)、暗红色药片1包(净重0.24克)、深红色药片1粒(净重0.09克)、棕红色药片1粒(净重0.11克)、褐色药片1粒(净重0.09克)、白色药片1包(净重9.5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2包(净重4.85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米白色药片1包(净重1.93克)检出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绿色药片1包(净重1.09克)、绿色药片10粒(净重1.97克)均检出尼美西泮成分;米白色药片1包(净重5.2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伍永富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被告人伍永富辩解其没有贩卖毒品,也没有非法持有毒品。其没有将毒品放在出租屋或丢下楼,也不知道是谁将一批毒品和吸毒工具丢下楼。大良锦绣一村出租屋不是其承租的。当时出租屋里有伍永富、孙X英、潘炜能、阿联。
2.被告人潘炜能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潘炜能从2012年6月开始帮伍永富贩卖毒品,收取每月3000元的报酬。顺德区大良街道锦绣一村是伍永富承租,用于伍永富、潘炜能、“英英”(孙X英)平时居住、吸食毒品及方便送货。2012年12月5日下午,潘炜能搭载伍永富回到上述出租屋,当时伍永富拿出两个蓝色格子的布包,潘炜能打开布包看到有大量已经分包好的K粉与一些“奶茶”等等,潘炜能清点了一下数量(其中一个布袋装有混有摇头丸的优乐美奶茶10包和冰毒15包;一个布袋摆放了大约80包k粉、40粒摇头丸),后伍永富将布包交给潘炜能保管,当时伍永富身上还携带一个棕色手提包(内有三个铁盒,分别装有70多粒麻古和60粒摇头丸、15粒半FIVE仔)。期间,潘炜能接到电话,就来到大良红英路附近贩卖了200元的K粉给一名女子。返回出租屋时,看到“阿联”(尤X联)躺在伍永富房间的沙发上休息,而伍永富和“英英”在房间内吸食冰毒。到23时左右,潘炜能接到购毒电话,准备出门送货,刚打开出租屋门口时,看到有警察在门口,于是马上关门,将装有毒品的那两个蓝色格子布包交回给伍永富,并告诉伍永富说警察查房,接着潘炜能回到自己的房间,将之前吸食冰毒的工具扔出窗外。不久,警察就进到出租屋内将他们抓获。后来,警察在提审潘炜能时,给潘炜能看过一些现场照片,潘炜能只看到那两个蓝色格子布袋及里面的毒品,并没有看到伍永富随身携带的平时装有毒品供自己吸食或备用的棕色皮质手提包,便于2012年12月17日下午配合警察回到出租屋,由警察搜出该皮质手提包,在手提包内找到两个装有毒品的铁盒。被告人潘炜能辨认出被告人伍永富,对涉案出租屋、伍永富居住的房间及该房间的唯一窗户进行了指认,对起获毒品及其他物品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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