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108号(2)
3.证人李X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李X华知道伍永富、潘炜能处有K粉、冰毒等毒品出售,李X华曾向潘炜能拿过三次K粉吸食,但潘炜能都没有收钱。平时潘炜能接到电话就离开出租屋,每天进出出租屋多次。李X华辨认出被告人伍永富、潘炜能。
4.证人孙X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孙X英与伍永富是男女朋友关系,大良锦绣一村出租屋是“阿富”(伍永富)供人吸毒的场所,孙X英与伍永富也住在该房。“阿能”(潘炜能)、“阿华”(李X华)帮“阿富”贩毒,工作是送货或看风。“阿能”收取每月3000元的报酬,“阿华”收取每晚300元的报酬。2012年12月5日晚,“阿能”过来孙X英和伍永富的房间门口对孙X英与伍永富说要出去送货(意即贩毒),但刚打开301出租屋房间门时就关上门说警察来了,孙X英便将吸毒用的吸管、矿泉水瓶等工具扔出窗外,还将一小包K粉递给“阿富”,当时“阿富”也扔了很多东西到窗外,但她没有留意“阿富”具体扔的是什么物品。其吸食的毒品是“阿富”提供的。2012年10月中旬的一天,孙X英在逛街后搭“阿能”汽车回去经过新世界商场附近时,“阿能”将一包K粉卖给一名男子,收取了200元;2012年11月初,“阿富”也在一陌生地点将一包K粉卖给该名男子,收取了200元。证人孙X英辨认出被告人伍永富、潘炜能、证人李X华,并对涉案的皮质手提包进行了指认。
5.证人尤X联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2年12月5日晚上,尤X联来到伍永富的大良锦绣一村出租屋,伍永富倒了一杯混有K粉的奶茶给尤X联喝,伍永富没有要求尤X联给钱,尤X联喝后就躺在沙发上休息。不久后,“阿能”告诉尤X联说有警察来了,尤X联就跑进厕所了,而出租屋内的一名女子将房间靠近路边的窗户打开,伍永富急忙地跑到衣柜边。证人尤X联辨认出被告人伍永富、潘炜能和证人李X华。
6.证人翁X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翁X胜在2012年8月4日开始接手管理位于大良锦绣一村X房的承租事项,之后他每月向“伍生”(伍永富)收取750元的租金。证人翁X胜辨认出被告人伍永富。
7.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起毒经过。证实:2012年12月5日23时许,顺德区公安局大良派出所接到报案称,顺德区大良街道锦绣一村X房有噪音。随后,民警在房门口发现嫌疑男子李X华形迹可疑,便迅速控制李X华。后房内有人开门时看到警察就迅速关门,民警表明身份,多次拍门要求配合检查,但不见屋内有人开门,于是强行破门进入房,将伍永富、潘炜能等人抓获,并在房窗口对出的锦绣路路边发现疑似毒品一批与大量的吸毒工具、电子秤。
8.搜查笔录及扣押、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2年12月6日零时许,民警在顺德区大良街道锦绣一村楼下起获电子秤一个、红蓝条纹的布袋两个,其中一个布袋内装有白色粉末60包、优乐美奶茶2包、褐色粉末1包、绿色固体1包、褐色固体2包、红色固体1包,而另一布袋内装有白色粉末17包、优乐美奶茶6包、白色晶体9包。同时,在该处楼下起获(孙X英持有)矿泉水瓶、锡纸一盒和吸管一袋。2012年12月17日15时许,民警在顺德区大良街道锦绣一村的一房间睡床上搜获一个棕色皮质手提包,该手提包内有渔夫之宝、王老吉润喉糖铁盒各一个与白色粉末一瓶,其中渔夫之宝铁盒内有白色固体2包、红色固体一排(共10粒)、绿色固体1包、褐色固体1包,而王老吉铁盒内有红色固体6包;在床边茶几的纸巾内搜获白色粉末1包;在另一房间睡床上搜获玉溪牌香烟一包,该香烟内装有白色粉末一包。另暂扣潘炜能的诺基亚C2-03手机一部,SIM卡一张。
9.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大良锦绣一村X房由被告人伍永富承租。
10.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潘炜能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0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刑期至2006年1月12日。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潘炜能、伍永富的户籍情况。
1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潘炜能、伍永富、孙X英冰毒检测呈阳性,尤X联K粉检测呈阳性,李X华海洛因呈阳性。
13.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证实:在被告人潘炜能带领下搜查顺德大良锦绣一村的录像资料。
14.化验检验报告及告知书。证实:经鉴定,涉案的白色晶体9包(净重5.4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38包(净重98.44克)、白色粉末22包(净重76.20克)、白色粉末17包(净重72.01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绿色药片1包(净重0.97克)检出尼美西泮成分;褐色粉末2包(净重41.31克)、褐色粉末5包(净重101.61克)、褐色粉末1包(净重21.1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红色药片1包(净重2.30克)、褐色药片1包(净重4.68克)均检出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褐色药片1包(净重2.2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涉案的红色粉末1包(净重0.02克)、暗红色药片1包(净重0.89克)、粉红色药片1包(净重0.57克)、深红色药片8粒(净重0.66克)、粉红色药片11粒(净重0.94克)、暗红色药片1包(净重0.24克)、深红色药片1粒(净重0.09克)、棕红色药片1粒(净重0.11克)、褐色药片1粒(净重0.09克)、白色药片1包(净重9.5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2包(净重4.85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米白色药片1包(净重1.93克)检出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绿色药片1包(净重1.09克)、绿色药片10粒(净重1.97克)均检出尼美西泮成分;米白色药片1包(净重5.2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鉴定结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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