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322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通,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因本案于2011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通犯票据诈骗罪一案,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88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余*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10月,被告人余*通与“高佬”等人(另案处理)租用了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河北四路北9号商铺,以被告人余*通的名义注册成立了顺德市杏坛镇聚祥五金电器店(以下简称聚祥五金店)、在银行购买支票。之后,余*通和“高佬”等人采用开具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具体诈骗经过如下:
1、2002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余*通等人联系被害人陈*玉经营的顺德市伦教科达五金轴承商行购买轴承及焊条。在交易过程中被告人余*通等人开具了五张面额共计人民币125774元的远期支票支付货款,以及签收了两张价值人民币8093元的送货单。支票到期后被银行以余额不足退票,被害人陈惠玉共损失货款人民币133867元。
2、2002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余*通等人联系被害人莫*文所在的伦教广沪螺丝店购买螺丝、螺母。交易过程中被告人余*通等人开具了两张面额共计人民币41442元远期支票支付货款,支票到期后被银行以余额不足退票。
3、 2002年12月8日,被告人余*通等人联系被害人朱*宇经营的南海市大沥兴隆机电仪表五金配套中心购买漏电开关和空气开关。被告人余*通等人开具了一张面额人民币2361元的远期支票支付货款,支票到期后被银行以余额不足退票。
4、2002年12月9日,被告人余*通等人联系被害人冯*光经营的大良骏铁花店购买漏电开关,双方谈好以期票支付货款。交易过程中余*通等人开具了三张面额共计人民币88780.6元的远期支票支付货款,支票到期后被银行以余额不足退票。
综上,被告人余*通等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66450.6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余*通的供述及对支票、退票通知书的指认笔录;被害人陈*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莫*文、朱*宇、冯*光的陈述;证人严*友、何*燕、何*芳、梁*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发、陈*良的证言;扣押、处理物品清单;户籍证明;银行账户明细;聚祥五金店企业注册资料;杏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价格鉴定结论等。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余*通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发空头支票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余*通供认案件主要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余*通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原审被告人余*通上诉提出:1、其只是将身份证借给“高佬”使用,没有参与购货,也不知道支票账户没有资金;2、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上诉人余*通与“高佬”等人租用了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河北四路北9号商铺,以上诉人余*通的名义注册成立了顺德市杏坛镇聚祥五金电器店,在银行购买支票。之后,余*通和“高佬”等人采用开具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8493.6元。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2002年11月至12月期间,上诉人余*通等人联系被害人陈惠玉经营的顺德市伦教科达五金轴承商行购买价值人民币133867元轴承及焊条。在交易过程中上诉人余*通等人开具了五张面额共计人民币125774元的远期支票支付货款,以及签收了两张价值人民币8093元的送货单。
2、2002年11月至12月期间,上诉人余*通等人联系被害人莫建文所在的伦教广沪螺丝店购买价值人民币43485元的螺丝、螺母。交易过程中上诉人余*通等人开具了两张面额共计人民币41442元远期支票支付货款,支票到期后被银行以余额不足退票。
3、 2002年12月8日,上诉人余*通等人联系被害人朱乐宇经营的南海市大沥兴隆机电仪表五金配套中心购买价值人民币2361元漏电开关和空气开关。上诉人余*通等人开具了一张面额人民币2361元的远期支票支付货款,支票到期后被银行以余额不足退票。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