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322号(2)
4、2002年12月9日,上诉人余*通等人联系被害人冯炎光经营的大良骏铁花店购买价值人民币88780.6元的漏电开关,双方谈好以期票支付货款。交易过程中余*通等人开具了三张面额共计人民币88780.6元的远期支票支付货款,支票到期后被银行以余额不足退票。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上诉人余*通的供述及对支票、退票通知书的指认笔录,证实2002年10月,“高佬”请他为其打工,并用他的身份证等证件办理了工商登记,成立了聚祥五金店,该店位于杏坛镇河北四路北9号。“高佬”以该店的名义在信用社购买了多张支票,聘请了几名员工。主要是“高佬”联系供应商,也有几名男子与“高佬”一起去联系。之后,他按照“高佬”的吩咐开具支票给供应商结算货款,共开具支票约人民币20多万元。初期的一些支票是能够兑现的,后期开具的支票是不能兑现的,有约人民币20多万元的支票不能兑现。货物在聚祥五金店内实际销售的数量很少,很多货物都被“高佬”等人运至别处。后“高佬”跟他一起将购买回来的五金电器产品运往阳江,再将货物转车运走,然后“高佬”叫他离开,并给了他人民币2400元,他于是回到怀集。他知道他们开具给供应商的支票不能兑现,是空头支票。
上诉人余*通对涉案的支票、退票通知书进行了指认,指认出该支票是他与“高佬”等人开具给被害人的,支票不能兑现,支票不是由他直接开具,但他知道此事。
2、被害人陈惠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2年11月下旬,一名自称是杏坛镇聚祥五金店老板余*通的男子到她的商行洽谈业务,选购了轴承样板,后向她订购轴承。11月27日,她将价值人民币9000多元的轴承送到杏坛镇北河开发区新市场附近的聚祥五金店货仓,余*通收货,支付了现金人民币4000多元和一张人民币5000元的信用社支票,该支票到期后兑现。之后余*通与她电话联系,要求购买轴承和焊条,但支付货款时需给货期,她同意轴承货款一个月结算,焊条货款十天结算。之后自2002年12月始至12月19日,她的商行共供应五批合共价值人民币133867元的货物给余*通,每次送货到聚祥五金店,余*通都不在店内,均由工人签收入库,余*通事先签写好信用社支票让工人支付给她。每次签发的支票都是远期支票,账号08618800076751,印鉴是杏坛镇聚祥五金店财务专用章和余*通私章,共五张(一张金额人民币30850元,出票日期为2003年1月11日;一张金额人民币67469元,出票日期2002年12月27日;一张金额人民币8330元,出票日期2002年12月29日;一张金额人民币9975元,出票日期2002年12月29日;一张金额人民币9150元,出票日期2002年12月30日),此外,还有两张由聚祥五金店员工签收的送货单(一张价值人民币218元,一张价值人民币7718元)。支票到期后,她到银行查询,均是空头支票。她找余*通,但得知12月26日余*通的店已经关门。余*通店内有几名男子,与她联系的只有余*通及一名身材较高的男子,较高男子有时与其联系要货物,余*通的手机号是13928276523。
被害人陈惠玉辨认出上诉人余*通是诈骗货物的其中一名男子,并提供了支票及送货清单复印件,涉案支票均有聚祥五金店财务专用章及余*通的签章。
3、被害人莫建文的陈述,证实2002年11月下旬,一名自称余*通的男子打电话到店里来购买一批螺丝、螺母,他和高木洪、“阿新”三人将价值人民币28644元的货物送到聚祥五金店,其见该店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是余*通,店内有两名男子,其中一名偏肥的男子自称是老板,并付给他一张远期支票(账号08618800076751,印鉴是杏坛镇聚祥五金电器店财务专用章和余*通私章,金额人民币28644元,出票日期2002年12月29日)。2002年12月初,聚祥五金店的人再次打电话进货,他送货到该店后,女员工称没有现金,只有期票,他坚持只收现金,女员工联系老板后付了一张人民币7000元的现金支票和一张人民币12798元的远期支票(账号08618800076751,印鉴是杏坛镇聚祥五金电器店财务专用章和余*通私章,出票日期2002年12月28日)。到期后,他到银行入账,发现支票不能兑现,余*通电话关机,店铺关闭。他被诈骗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3485元。
4、被害人朱乐宇的陈述,证实2002年12月8日,一名自称余*通的男子打电话到店里称要购买一批价值人民币2361元的漏电开关和空气开关,谈好价钱后,他将货送到杏坛镇聚祥五金店,店内的两名女员工将一张预先填好的支票付给他,金额人民币2361元,出票日期2002年12月31日,账号08618800076751,印鉴是杏坛镇聚祥五金店财务专用章和余*通私章。到期后他到银行入账,但银行以账号内没钱为由退票,2003年1月5日他到聚祥五金店,发现该店已关闭,余*通的电话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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