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刑一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某,女,1944年4月25日出生,系被害人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区某某,女, 1962年7月6日出生,系被害人的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华,女, 1988年8月14日出生,系被害人的女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仪,女, 1989年7月19日出生,系被害人的女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芬,女, 1990年8月17日出生,系被害人的女儿。
上述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聂美林、王欣,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涛(绰号“蟒娃”),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6月16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4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汤新为,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汤鹏,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13]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某、区某某、冯某华、冯某仪、冯某芬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聂美林,被告人杨涛及其辩护人汤新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13日,为了追讨债务,被告人杨涛接受钟志斌(另案处理)委托,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儒溪工业区顺利织造厂内帮忙看管机器。2012年1月14日2时许,张哲夫指使范某某及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将被害人冯某某带至佛山市兆荣酒店开房,并由范某某、刘某某和“杨毛”看守至同月17日。2012年1月17日下午,张哲夫又指使范某某、刘某某和“杨毛”将被害人冯某某带至佛山市禅城区某广场42楼的佛山市恒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公司”)内,后由范某某和刘某某继续看守至同月20日。2012年1月20日下午,张哲夫指使范某某和刘某某将被害人冯某某带至顺利织造厂内交由被告人杨涛和“杨毛”看管。范某某、刘某某随后离开,并于次日各自返回老家。
同月28日,被害人冯某某试图逃走时被“杨毛”抓住并殴打,被告人杨涛闻讯赶到后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冯某某的面部。随后,张哲夫让钟志斌和“杨毛”将被害人冯某某带回恒立公司。当日15时许,在恒立公司内,被告人杨涛及“杨毛”使用吸尘器的铁棍、竹条、皮带及拳脚等方式持续对被害人冯某某的背部、胸部、臀部等多处进行殴打。期间,张哲夫用脚、吸尘器的铁棍打了被害人冯某某的背部、臀部,钟志斌踢了被害人冯某某的臀部。至当日23时许,被害人冯某某昏迷,张哲夫等人将其送至佛山市中医院抢救。次日5时许,被害人冯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系被钝器打击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庭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因被告人杨涛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冯某某死亡,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处被告人杨涛赔偿:按法定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减去张哲夫、钟志斌、范某某已经赔偿的450000元的数额。
被告人杨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杨涛的辩护人辩称:(1)杨涛在共同伤害被害人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2)杨涛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涛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冯某某欠张哲夫(已判刑)等人开设的恒立公司40多万元,张哲夫为向冯某某追讨债务,让钟志斌(已判刑)到冯某某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儒溪工业区的顺利织造厂内帮忙看管机器,钟志斌叫被告人杨涛及“杨毛”(另案处理)等人负责。2012年1月14日2时许,张哲夫指使范某某(已判刑)及刘某某(另案处理)将冯某某带至佛山市兆荣酒店开房,并由范某某、刘某某和“杨毛”看守至同月17日。2012年1月17日下午,张哲夫又指使范某某、刘某某和“杨毛”将冯某某带至佛山市禅城区某广场42楼的恒立公司内,后由范某某和刘某某继续看守至同月20日。2012年1月20日下午,张哲夫指使范某某和刘某某将冯某某带至顺利织造厂内交由被告人杨涛和“杨毛”看管。
同月28日,冯某某试图逃走时被“杨毛”抓住并殴打,杨涛闻讯赶到后用拳头殴打冯某某的面部。随后,张哲夫让钟志斌和“杨毛”将冯某某带回恒立公司。在恒立公司内,杨涛、“杨毛”、张哲夫等人使用吸尘器的铁棍、竹条、皮带及拳脚等方式持续对冯某某的背部、胸部、臀部等多处进行殴打。当日23时许,被害人冯某某昏迷,张哲夫等人将其送至佛山市中医院抢救。次日5时许,被害人冯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系被钝器打击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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