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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刑一初字第101号(2)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杨涛的过程。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涛的身份情况。

3.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杨涛的前科情况。

4.同案犯判决书。证实本案中的同案犯张哲夫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案犯钟志斌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同案犯范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5. 设备转让合同及租赁合同。证实同案犯张哲夫和被害人冯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6.住宿登记表。证明钟志斌于2012年1月15日至2012年1月17日在佛山市兆荣酒店开758号房;证明范某某于2012年1月14日至2012年1月15日在佛山市兆荣酒店开1038号房。

7.入院死亡记录。证实被害人冯某某于2012年1月29日2时15分入院,入院时神志昏迷,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于2012年1月29日5时50分因呼吸骤停死亡。

(二)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佛公禅勘[2012]381号现场勘查记录。证实现场位置为佛山市禅城区某路33号某广场42楼,中心现场为42楼的4208房和4209房。4208房和4209房连在一起为写字楼形式的出租办公室,共3个房间,1个房门,房门为玻璃防盗门,东侧房间内为内勤办公室,中间有办公桌及吧台,西侧为总经理办公室。三个房间摆放整齐,未发现异常。

(三)鉴定意见

佛公禅(司)鉴(法)字[2012]5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冯某某全身损伤以胸、背部及两上肢外侧较为严重,尤其是右前胸第3至第6肋间及左前胸第3至第5肋间有大片状肋间肌出血,其总损伤面积约占体表面积的30%以上,解剖见其皮肤、粘膜及内脏呈缺血外观,上述大面积、重度的皮肤及软组织损伤可造成体内大量出血及体液丢失积存于组织间隙,有效循环血量大幅度降低。综上所述,死者冯某某系被钝器打击四肢及胸腹背部,造成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多处肋骨骨折伴肋间肌出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四)证人证言

1. 证人唐某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2年1月29日零时许,有两人将一男子从电梯抬到某广场东门空地,然后对被抬男子进行心胸外压急救,后有两人出来汇合,最后被抬男子被送上救护车离开。

证人唐某忠辨认出在场人员之一即是钟志斌。

2. 证人曾某的证言:冯某某曾亲口告诉我,自己欠恒立投资咨询公司45万元,并说恒立公司要他年前还三万元,不然将他抓走。而在2012年1月14日,冯某某打电话让我把厂里的布当废布处理卖掉,再把货款打到一个叫张哲夫的男子的卡上,后因我不知如何处理,便在第二天让一个朋友汇了5000元到张哲夫账号。1月23日11时许,冯某某打电话给我说自己在厂里,让我叫厂里扫地阿姨送粽子和年糕给他吃。1月28日14时,煮饭阿姨的丈夫打我电话说冯某某找他到厂里向他借300元,后准备坐他的摩托车离开时,冯某某被看守的男子从车上拉下并殴打。

3.证人黄某琼的证言: 2012年1月28日我去给姐夫张哲夫送手机,在张哲夫的公司内,看见张哲夫质问一名男子为什么逃跑并让他跪下,那名男子看起来很紧张很害怕。

证人黄某琼辨认出那名男子就是冯某某。

4.证人郭某光的证言:1月29日凌晨,陈某钊称他与张哲夫等人合股的恒立公司伤了一个人,那个人欠他们公司的钱,他们要将那家工厂的机械卖掉。经常和陈某钊来往帮他们讨债的男子中的一名是四川武胜的“蟒娃”,三十多岁;另一名是钟志斌,还有名叫“二娃”。

证人郭某光辨认了张哲夫、钟志斌,辨认出“蟒娃”就是杨涛。

5.证人余某滔的证言:冯某某因厂里效益不好于2011年9月向人借了45万元,3个月期限。10月,冯又向其他人借了30万,均是我作担保。

6.证人冯某华的证言:冯某某因欠钱被人追债,追债人曾用冯某某的电话打过来说要拆冯某某厂里的机械。我们曾转了3100元到张哲夫的农行帐号。

(五)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及辩解。

1.同案犯张哲夫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1年8月左右,我通过和冯某某签订借据(借款四十四点五万元,由他公司股东之一余国涛作为担保)和两份协议(一份是转让协议;另一份是租赁协议,月租金一万八千元)借给其四十万元。后因冯某某的厂子经营不善,我收回九万元左右的借款后,他还欠我四十三万元。2012年1月我到冯某某的厂子和他商量卖机器时,他表示同意,我便结清了他厂里工人的工资,却在拆机器的过程中遭到其他债主阻拦,并没有谈妥。于是,我叫了钟志斌(公司另一个股东陈某钊的司机)到冯某某在西樵的厂中帮忙看机器,防止其他债主拆掉机器。钟志斌便叫了“蟒娃”和“杨猫”过来。我安排公司员工范某某将冯某某带走,钟志斌安排“蟒娃”在厂里看机器,我、刘某某、钟志斌和“杨猫”则回到禅城公司里。我们回到公司后,我叫范某某将冯某某带到公司,谈到约傍晚时,我叫范某某、刘某某带冯某某到兆荣酒店住下。之后,冯某某在范某某、刘某某及钟志斌安排的人手看护下在兆荣酒店住了两三天。过年前一个星期左右,我又叫范某某将冯某某带回公司,由我、范某某、刘某某继续看守了四天左右。过年前两天,因为范某某、刘某某要回家过年,我就叫他们将人送到冯某某西樵的厂中交由“蟒娃”看住。钟志斌负责安排人,我负责支付饭钱和工资。我准备过年后将机器拆下卖给肇庆买家,和另一个债主平分货款。1月28日(大年初六)的下午,钟志斌打电话说冯某某想通过厂里的煮饭婆逃跑但是被“蟒娃”和“杨猫”抓住并打了冯某某。15时许,钟志斌和“杨猫”就将冯某某带到了恒立公司,当时冯某某的左耳有些流血,右边面部有些肿大。我因为生气便踢了他大腿两三脚。21时左右,钟志斌、“杨猫”、“蟒娃”先后来到公司,我和钟志斌喝茶,“杨猫”和“蟒娃”在中间的会客室看住冯某某。后“杨猫”因为冯在厂里逃跑非常生气而拿公司里一个坏掉的吸尘器铁管打冯某某,“蟒娃”和“杨猫”各拿一根铁管打冯。我和钟志斌去阻止过,但他们不听。后来我、钟志斌从“蟒娃”、“杨猫”手里拿过铁管,象征性的在冯某某大腿上打了几下,没有用力。然后,“蟒娃”和“杨猫”继续用铁管打冯某某,并叫冯某某脱掉衣服来打,一人拿一根放在窗台边的藤条,另一人拿冯某某的皮带,打了大约十几下,冯某某不断惨叫。我觉得差不多了,就和钟志斌让他们停下。过了十几分钟,冯某某气息很弱并发出磨牙声音,我就叫他们拨打了120。然后,我和“蟒娃”、“杨猫”将冯某某抬到楼下,期间钟志斌给他做人工呼吸拍胸口时,可能手法不对,我听到了较大的“啪”的声音。冯某某被救护车送到佛山市中医院后,我听医生说他可能不行了并报了警。于是,我和钟志斌、“蟒娃”、“杨猫”开着一辆车逃走。整个过程中,我并没有叫“蟒娃”、“杨猫”打冯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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