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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2号

抗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朱某某,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7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一峰,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27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27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劲

代理审判员 达 琳

代理审判员 李寿桥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邱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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