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佛中法刑二终字第312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2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至2013年1月20日止。因本案于2013年6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24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赵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赵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24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古 加 锦

代理审判员 徐 晓 光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欧阳余国力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