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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刑二终字第308号(2)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804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中对上诉人向某、原审被告人姜某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804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中对上诉人向某、原审被告人姜某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原审被告人姜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古 加 锦

代理审判员 徐 晓 光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欧阳余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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