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75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冉*,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晓景乡管家村五组。因本案于2013年5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万龙,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冉*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自2012年4月起,被告人冉*与陈*、史*华等人(均已判刑)在佛山市三水新明珠建陶工业有限公司宿舍楼下12号商铺内共同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冉*为该赌场股东之一,截至2012年11月23日,该赌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3万元以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陈*等人被抓前三四天,“光头”叫我晚上到三水区白坭镇新明珠陶瓷厂宿舍楼下12号铺的赌场帮忙看风,并答应每天给我200元。我没有时间去,就请了李*去赌场看风,200元工资由我和李*平分。之后李*去了赌场三四天,直至被抓,但我还没有收到工资。赌场的股东可能是陈*、陈刚兄弟一份,史*华一份,“光头”一份。赌场有两个女的,一个是陈*的老婆刘*,可能负责记数,另一个是店铺老板娘张*玲。我未到过赌场。

冉*辨认出刘*、张*玲、李*、史*华、陈*,冉*辨认不出赌场的具体地点。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1年11月,我和史*华在三水区白坭镇新明珠陶瓷厂宿舍楼下12号铺开设赌场,只开了两天就没开了,到2012年10月赌场再次开业,但也只开了2天。2012年11月20日至23日凌晨,我和冉*、史*华、叶*、潘*侨、张*洋、李*、刘*等人在三水区白坭镇新明珠陶瓷厂宿舍楼下12号铺开设赌场,场地由张*玲提供,并每日收取场地费。我和史*华各占30%的股份,冉*占40%的股份。开赌期间,共抽水约1.5万元。李*以前是冉*的人,到了2012年9月,冉*就不要李*了。

陈*辨认出开设赌场的地点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新明珠陶瓷厂宿舍楼下12号商铺,辨认出冉*、李*、张*洋、史*华、潘*侨、叶*、刘*、张*玲。

2.证人史*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2年3月,我参与开设赌场,赌场股东有三份:我、冉*以及陈*、陈刚兄弟,利润平分。我共盈利2万多元。叶*、张*洋负责派牌抽水,张*玲提供场地,陈*叫女朋友刘*负责收钱,冉*叫李*记数及监督水钱,我叫潘*侨照看赌场,负责记数、监督“抽水”。冉*是赌场的发起人,所以占一份股份。赌场一开始是陈*和冉*开设的,我是2012年3月加入的。李*是冉*的手下,但不清楚是否一直跟着冉*。

史*华辨认出开设赌场的地点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新明珠陶瓷厂宿舍楼下12号商铺,辨认出冉*、张*洋、叶*、陈*、潘*侨、刘*、张*玲。

3.证人叶*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涉案赌场是陈*、史*华开设的,参与的人有陈*的老婆刘*、潘*侨、张*洋、李*,听说还有冉*。赌具和场地是张*玲提供的。我负责派牌抽水,每天300元至500元。11月20日,我抽水5000-6000元。21日晚抽到6000-7000元。22晚,抽水3000多元。

叶*辨认出陈*、李*、史*华、潘*侨、刘*、张*玲及参赌人员李昭平、陈忠建、罗爱强、唐杰联、王志。

4.证人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2年4月,陈*、冉*等人在12号铺开设赌场,冉*邀请我加入,帮冉*看场、监督“水钱”。2012年9月,冉*就不再让我跟他了,陈*就叫我帮他看场、监督“水钱”,我就变成了陈*的手下。赌场的股东分三份人,一份是陈*、陈刚兄弟,一份是史*华,一份是冉*、田刚,分别占30%、30%、40%的股份。从我加入以来,每晚一般都能抽到约8000元水钱,其中11月20日、21日都是8000元左右,22日抽到3000元左右。

李*辨认出冉*、史*华、陈*、张*洋、叶*、潘*侨、刘*、张*玲,辨认出开设赌场的地点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新明珠陶瓷厂宿舍楼下12号商铺。

5.证人潘*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2年6、7月至案发,涉案赌场开设,股东有三份人,分别是冉*、田刚一份,占40%,陈刚、陈*一份,占30%,史*华一份,占30%。参与开设赌场的人有我和叶*、张*洋、刘*、李*、张*玲等,其中潘*侨负责监督“水钱”。我自从2012年9月加入赌场以来,赌场每月开设几天,每晚都能“抽水”约8000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