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75号(2)
潘*侨辨认出冉*、史*华、陈*、叶*、张*洋、李*、张*玲、刘*,辨认出开设赌场的地点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新明珠陶瓷厂宿舍楼下12号商铺。
6.证人张*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赌场是由陈*、冉*、史*华合伙开设的。我是2012年中旬加入的。
张*洋辨认出陈*、史*华、叶*负、潘*侨及参赌人员陈忠建、何裕延、唐杰联、晏林学、赵国东,辨认出开设赌场的地点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新明珠陶瓷厂宿舍楼下12号商铺。
7.证人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赌场的股东有陈*、史*华、“光头”,我帮陈*记数及管理水钱;“光头”的手下有李*、“曹军”,两人代表“光头”记数,田刚、冉*估计也是“光头”的人。赌场最早是2011年10月开设的,2012年4月前后再次开设,直至被抓。从2012年4月至今共抽水约20万元。
刘*辨认出冉*、陈*、史*华、叶*、张*洋、李*、潘*侨、张*玲,辨认出开设赌场的地点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新明珠陶瓷厂宿舍楼下12号商铺。
8.证人张*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于2012年4月接手店铺之前,这个赌场就已经开设了。每月20日前后几天,陈*、史*华、刘*、叶*、张*洋、潘*侨等人会来店里开设赌场。其中,陈*、史*华、刘*是赌场股东。我每天收取500元场地费。
张*玲辨认出李*、叶*、张*洋、史*华、潘*侨、刘*,辨认出开设赌场的地点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新明珠陶瓷厂宿舍楼下12号商铺。
9.证人罗爱强、王学银、唐杰联、晏林学、赵国东、覃禄标、李昭平、何裕延、黄静乐、谢建卫、凌征光、邓立和、杨朝贵、蒋卫雄、王志中(均是参赌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2年11月22日晚上,各证人在新明珠陶瓷厂宿舍楼下12号商铺内各证人以扑克牌“三公大食细”的方式进行聚赌的情况。
证人蒋卫雄辨认出被告人陈*是赌场的老板之一,被告人潘*侨是赌场的工作人员,被告人刘*是收钱的,被告人张*玲是店老板并收钱,被告人史*华是赌场的工作人员;证人覃禄标辨认出被告人潘*侨是看风的,被告人李*是看风的,被告人张*洋是派牌和抽水的,证人叶*是派牌的;证人王志中辨认出被告人陈*是该赌场的老板,被告人刘*是收水钱的,被告人张*玲是店老板娘,证人叶*是负责抽水的;证人邓立和辨认出被告人陈*是该赌场的老板,被告人史*华是该赌场的老板,被告人张*洋、证人叶*是负责派牌的;证人谢建卫辨认出被告人刘*是在赌场里面负责收钱的人,被告人张*玲是店老板并负责收钱;证人李昭平辨认出被告人陈*是老板,证人叶*是发牌的,被告人史*华是拿凳子和拿水的;证人何裕延辨认出证人叶*是派牌和抽水的;证人杨朝贵辨认出证人叶*是发牌、抽水的,被告人张*洋是发牌、抽水的;证人黄静乐辨认出被告人陈*是开赌场的,证人叶*是发牌、抽水的,被告人张*洋是发牌、抽水的,被告人史*华是开赌场的,被告人刘*是开赌场的,被告人张*玲是女店主。
10.证人荆*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用75元向刘*购买“六合彩”。
荆*阳辨认出被告人刘*是卖“六合彩”的人。
11.证人谢*梓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2年11月22日19时30分许,我共向刘*购买了60元“六合彩”。
谢*梓辨认出被告人刘*是卖“六合彩”的人。
(三)物证、书证
1.检查证、检查笔录证实:2012年11月23日0时10分至0时45分,公安人员对三水区白坭镇新明珠陶瓷厂宿舍楼下12号铺进行检查,将王志中等涉赌人员抓获,现场扣押赌资一批(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2012年11月23日,公安人员在张*玲处扣押了6台自动麻将机、3张桌子、47张凳子、2副长纸牌;扣押了无人认领的1副扑克牌。
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本案来源于群众举报。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冉*的身份情况。
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冉*的归案经过。
6.赌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涉案赌场的地理情况和内外环境。
7.租赁协议书复印件证实:2009年10月29日,王庆碧向佛山市三水新明珠建陶工业有限公司租赁了第12号铺,租赁期限从2009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
8.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邓立和等人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处以拘留并罚款。
9.(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9月5日,同案人陈*、史*华、李*、潘*侨、张*洋、刘*、张*玲已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该判决认定赌场开设时间自2012年4月起,抽头渔利数额在人民币三万元以上。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冉*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冉*当庭认罪,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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