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75号(3)
被告人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上诉人冉*上诉称,他不是赌场的老板,对赌场的情况不知情,他只是“看风”的,故他不是主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理由:证人陈*、史*华都说他是股东,但两人都没有分过钱给他;证人叶*、张*洋只是听说他参与开设赌场;他曾代人给证人李*工资,故李*误认为他是股东;他不认识证人潘*侨;证人刘*、张*玲及所有参赌人员都没有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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