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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少刑终字第34-1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林,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羁押,同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袁*富,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羁押,同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全,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羁押,同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富、杨*林、陈*、杨*全、杨某、杨某章(后二人均另行制作裁定书)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佛顺法少刑初字第33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认定被告人杨*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认定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认定被告人杨*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林于2014年2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林、原审被告人袁*富、陈*、杨*全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林撤回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少刑初字第33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焦 艳
代理审判员 刘 景 景
代理审判员 蔡 威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泰 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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