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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少刑终字第21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明一,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黎平县,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西门坡103号。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明一犯盗窃罪、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佛顺法少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马明一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马明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马明一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马明一犯盗窃罪、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明一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明一撤回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少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焦 艳

代理审判员 刘景景

代理审判员蔡 威









二○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陈紫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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